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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教师授课质量评价规程

发布时间:2012-12-25 14:16:28 发布人:戴华 作者:佚名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教师授课质量评价规程
(海医学〔200432号)
 
一、评价的目的
1. 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使广大教师牢固树立质量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
2. 发挥评价的选拔功能,为教师的晋职、评优、骨干遴选、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等提供依据;
3. 促进教师之间的互相学习交流,推动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
4. 促进我院教学管理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由教务部组织实施,隶属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领导。
以学生评价为主,教学督导员和领导或教师同行评价为辅。
学生评价由接受授课的学生执行;教学督导员和领导或教师同行由教学督导组成员、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院、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教研室(含实验室、课程组等)的负责人和承担同一课程的其它教师执行。
三、评价的内容
理论课主要评价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项目;实验课主要评价教学态度、教学能力等项目;由学院教务部统一制定评价表。
体育、艺术类等课程的评价表可由开课单位另行制定,报教务部备案。
四、评价的范围
所有教师(含兼聘、外聘、返聘、延聘等)所担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接受评价,一位教师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要分别进行评价。
因承担执行评价单位原因漏评者,由责任单位及时补评;凡没有评教结论的,如无正当理由,在涉及教师晋升职称、遴选教学骨干、评优、院内分配等,教务部将不予作评鉴意见。
五、评价的时间安排与程序
授课质量评价必须在任课教师授课结束前完成。
评价程序是先由教务部在开学第一周将接受评价的教师名册发放到承担评价的单位(教学督导组及各院、系、部等管理部门),然后,按计划进行评价(学生评价由各院、系、部等单位组织落实)。
在评价过程中,上述执行人员必须填写好相关表格,送回教务部统计(教学督导员可自己送回;学生评价由承担评价单位集中送回)。
教务部进行统计后,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内形成评价结果向教学单位反馈并由相关的教学单位反馈给教师本人,同时,存档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依据。
六、评分、评等办法与奖惩制度
教学督导员和领导或教师同行评价每位教师每门课程至少要有3个人员参评,必须听课12节;学生评价每位教师每门课程至少要有20名以上学生参评,必须听课24节。
各教师的综合得分按照学生评价平均分占60%,教学督导组等教师同行评价平均分占40%的权重相加计算。
综合得分1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学年度第一学期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第二学期免评价,而且整个学年度评价结论记为优秀。
学年度第一学期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下者,整个学年度评价结论根据两个学期的实际得分综合评定。
每学年度评价结果及格以上(含及格)者按规定发放课时津贴;评价结果为优秀者,另按规定比例人数进行奖励,并予以张榜公布。具体管理参照《海南医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海医[2003]13号)。
连续三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学院将授予“授课质量优秀教师”证书、奖状及适当的奖金奖励,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学院或上级部门开展的相关项目评选,以及优先推荐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学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教师暂停其授课资格一学期。
被暂停授课资格期间,学院不发放院内津贴,并要求本人自费进行学习提高,待复评合格方能重新担任教学工作。
连续两学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学院不再聘任与教学相关职务,并建议调离教学岗位。
七、其它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程解释权属教务部,学院原有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程相悖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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