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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13 11:02:45   来源:校办     点击:

 


海医学〔2019〕87号


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海南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业经亚洲通:2019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通知电子版下载:              2019.5.6-87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PDF版下载:                    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医学院文件--海医学【2019】87号--2019.5.6印发.pdf


附件1: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docx

附件2:  2专利权转让合同 .docx

附件3:  3技术转让合同 .docx

附件4:  4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docx

附件5:  5技术秘密转让合同.docx

附件6:  成果转移转化登记表.docx





                          海南医学院

2019年5月6日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印发




附件

海南医学院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为推动亚洲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发〔2016〕16号)、教育部和科技部印发的《亚洲通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亚洲通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 号)以及《海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16〕2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亚洲通印发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亚洲通: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教学、研究单位、附属医院或个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完成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产品、设计等。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将学校持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品,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企业和个人利益。

第三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移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及科技处共同商定。学校鼓励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转移转化成果。

第四条 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前应无产权纠纷。与外单位存在产权共有情况的科技成果在本校进行转移转化的,在转移转化前需签署含有权益分配比例的授权合同,防范法律纠纷和风险。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负责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负责人对转移转化过程和后续相关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等负有完全的法律、经济及名誉等责任。科技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负责人需就此在成果转移转化前与学校签署专门的责权协议(《海南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诺书》)。

第六条 亚洲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扣除转移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外单位权益后的校内净收入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实际获得应介于校内净收入的 70%-85%之间,剩余的部分由学校留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如存在多个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参与的,二级单位之间的比例分配按照协商后的结果执行。研发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方案,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经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定。相关税收按国家规定各方自行承担。所有利益相关方需在事前对分配比例达成一致后方可进入转移转化程序。

第七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积极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激励支出部分,按规定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单位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技术入股方案等信息。

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充分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开展合作研究。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并经人事处备案后,即可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为实现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参照《教育部科技部亚洲通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的规定,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于科技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完成合同书(登记表和合同书文本在科技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登记表”。

(二)登记表、成果相关资料及合同书文本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做意见后,报送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核和第一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技术入股方案等信息,如公示期内(8日)无异议的,上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暂停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并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完成后,由科技处进行校内第二次公示。如公示期内(8日)无异议的,办理成果转移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暂停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并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四)科技成果转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科技处根据专家意见组织法律方面的顾问协助专家规范成果转化合同,避免技术研发团队权益受损。

(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技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并积极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海南医学院(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和“海医(HNMU”名称以及校徽属学校无形资产,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除非经过学校特别授权,均不得以海南医学院无形资产、场地、编制、行政资金等资源作为转移转化的合同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学校制度有与本办法冲突者,概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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