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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直接变卖质押物抵债
来源: 海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字体:[ ]

【案情】

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曾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6个月内还清借款本息。为保证债务履行,王某某将其名下汽车一辆交付曾某作为质押。就该车辆质押事宜,王某某以委托人的身份向曾某出具《逾期变卖委托书》,载明因借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借款,王某某同意委托曾某全权代表其本人转让质押车辆;另附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载明双方协商处理质押车辆事宜。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未按约清偿借款,故曾某请求判令:王某某返还曾某借款本金12万余元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审理期间,曾某未与王某某协商即自行将质押车辆变卖给案外人,自述取得卖车款7.6万元,同意以变卖所得抵扣诉请主张的金额。王某某辩称,该质押车辆市场价值约30万元,曾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处分质押物,应当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曾某对质押物的处置是否妥当。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本案中,曾某自行将质押车辆变卖给案外人,质权人与出质人就变卖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就转让款抵偿债务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提出,如曾某能够返还质押车辆,其同意按借条约定及还款金额进行结算,然曾某坚持质押车辆已交付案外人,不具备返还条件,故不同意调解。考虑到二手车辆转让价格除取决于车辆本身的品牌和型号外,另受具体车况因素影响较大。单从车辆品牌看,曾某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曾某虽提出车辆遭受过重大事故影响定价,但未有对应举证,且本案中因车辆已交付他人,无法再进行价格评估,即曾某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已无法判断,进而就债权是否已得清偿也无法确定。综上,应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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