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安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可继续实施,现将《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执行的《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规范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有效提升了海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水平。现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应当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经评估,《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可继续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文件。
二、制定意义
《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建筑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消除环境污染,改善亚洲通生态环境;有利于推进亚洲通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三、修改内容
因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是由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征收后直接缴入市财政国库,为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故不再由市税务局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将《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第三条“市税务局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市财政局。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由市税务局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修改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市财政局。”
四、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省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通过第三方后评估、召开座谈会、征求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最终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征收(代征)部门、收费方式和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城区(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的概念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有害废物等)。
(三)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原则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该区域内所有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四)明确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征收。
2.建设单位产生的工程拆除垃圾,按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或4.5元/立方米征收;建设单位产生的废渣弃土按4.5元/立方米征收。
3.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居民住宅和非住宅)6元/平方米征收。
4.房屋非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居民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户每次6元/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次8元/平方米征收。
(五)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
1.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市资源规划局征收。
2.建设单位产生的工程拆除垃圾和废渣弃土,由市城管局征收。
3.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垃圾,由市住建局征收。
4.房屋非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由市城管局征收。
六、《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