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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教育研究项目与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30 11:12:00 发布人:肖红秀 作者:佚名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

教育研究项目与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育研究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教育研究,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使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素质全面、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职业能力的医学人才;有利于造就一支具有敬业精神、教学水平高、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为了加强医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教育研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加强监管为关键,以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及学生思想教育改革为重点,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开展研究。通过教育教学研究,使学校教学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争取接近或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制定教育研究项目计划是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要在了解、分析国内外现状的基础上,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经过对本部门研究优势、队伍能力、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研究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等充分论证后,确立研究课题。

第四条 组成员对研究课题负有责任,要在课题负责人组织领导下,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攻关,建立健全课题档案。在研究工作中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高水平研究工作的需要。鼓励研究工作紧跟形势,不断创新。

第五条 研究经费是研究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研究经费使用应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利用,讲求使用效益。

第六条 研究成果是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推进教育发展的宝贵财富,应该受到奖励。要发挥成果的辐射效应,广泛推广应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研究项目的范围:

1.国家级研究课题,包括国家级协作研究课题;

2.省级研究课题,包括省级协作研究课题;

3.省厅级、校级研究课题,包括省厅级、校级协作研究课题;

4.其它研究课题,如国际合作课题等。

第八条 研究课题的申报

1.申请者要根据国家、省、学校等发布的项目指南和申请须知,结合本学科、专业的优势和研究能力,选报课题。课题要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

2.申报课题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研究条件,进行较系统的文献检索,填写相应申请表。经学院、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上报学校;

3.学校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要参照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改。国家和省级课题申请材料由学校统一上报,学校课题申请材料由学校备存;

4.经上级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学校备案并通知有关单位;

5.学科或学院等自立的课题,需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课题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制定研究工作方案、具体实施计划,并由课题负责人向课题组及有关人员做开题报告。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要全面主持项目,分工合理。课题组成员之间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研究课题要紧跟教育发展形势,进行必要的创新,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由各单位确定变更后人员并报学校备案。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研究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充分理由的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批准或由学校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学期须填写“项目进展报告”,总结阶段性成果与项目开展情况。各学院、系部须对本单位的项目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于学期末上报学校。对不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限期整改。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验收报告、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著作目录、财务决算表、附件等材料,报学校审查验收。需上级管理部门验收的项目,由学校统一上报。项目愈期不能完成,应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前书面说明理由,否则以后再申报课题将不予立项。

第四章 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教育科研专项资金,35万元/年,其中包括:

1.学校教学改革专项立项研究经费,20万元/年;

2.学校教育科研立项研究经费:重点课题,5000/项;普通课题3000/项;13万元/年;

3.省级教研立项课题配套经费,根据省拔经费10.4给予配套,2万元/年。

第十四条 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研究经费支出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教学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复印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

3.仪器设备费;

4.协作费;

5.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研究成果申报

第十五条 研究成果的申报范围

从事本科、专科、成人高等教育等各层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思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有课题立项及所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的内容

1.加强和改革政治思想理论课和医学人文课程,引导学生走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道路,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等方面的内容;

2.改革更新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室、实践实习基地、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产学研医结合、各种合作办学等方面建设完善的内容;

4.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5.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申报成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能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的广大教师及从事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党政干部。

第十八条 符合上述申报成果的范围、内容和条件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教学成果材料的有关要求,认真整理成果申报材料。经各学院审查批准后,上报学校。

第十九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教学成果,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学校教学成果获奖项目。校级教学成果有大的创新突破、成绩显著者,由学校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

参加省教学成果评审或被省推荐参加国家教学成果评审的材料,由各项目组按相应的要求整理后,由学校统一上报。

第六章 教育科研档案

第二十条 教育科研课题档案是教学档案的组成内容之一,是教育科研信息的载体,是课题组全体人员劳动的结晶。因此,要重视档案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育科研课题要根据《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目录》在课题开题时即建档,并根据课题进展情况随时补充内容。在课题结题时,要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坚持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学校、学院及教研室对各级立项课题、课题管理过程、管理制度、课题结题、成果申报、获奖成果及奖励等情况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七章 项目与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承担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推动学校教育研究工作的发展,对下拨的课题经费实行奖励制度。凡正式中标及正式委托的课题,均可提取5%个人科研奖金由课题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成果奖奖励按《海南医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成果和教研论文,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和研究系列晋职、考核、聘任等必备条件之一。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开展如何直接关系到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获奖成果是学校教学水平、教学质量最重要的标志,因此,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负责人要主抓这项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学研究课题的开展往往涉及泛围较广,需要多学科、多部门的通力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各级领导要注意协调关系,组织配合。要广泛发动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教学改革。

第二十八条 在上级投入课题经费的基础上,学校和各学院要给予经费的支持,保证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育研究过程的监督、检查。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学校教学检查的内容之一,各学院每年进行二次教育科研的自查工作,并把自查总结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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