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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3日 16:20发布人:本站编辑 作者:佚名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经考试合格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毕业资格者将列入学校就业计划进行双向选择择业。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科研、教学和生产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其择业方式主要采取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校为主导,在服务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去向。

第三条 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科研、医疗教学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老、少、边、穷”地区就业。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可派遣到该生生源地区进一步落实就业单位,若本人不愿回生源所在地,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部批准,在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流动机构申请办理委托管理档案,学校凭公函办理档案材料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毕业后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自筹经费研究生,人事档案等有关材料按自愿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按有关规定推荐就业。若档案未按期到校或档案未在学校者,则学校不予办理就业派遣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应严肃认真地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各级组织要根据他们的德、智、体情况作出鉴定,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第七条 指导教师要教书育人,不仅传授科学知识,还要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到能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的地区和单位去开拓创业。

第八条 对少数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或有其它严重错误的毕业研究生,各院(系)必须在毕业前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结论并及时处理。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在 7 月上旬派遣,奖学金只发 7 月份上半月。研究生部根据就业去向,及时将档案材料寄送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派遣前要进行体格检查。不参加学校体检,而因身体健康问题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接受者,学校将不再负责其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已领取报到证的研究生,故意造成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再办理改派手续,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派遣后三个月内,用人单位因体检不合格,要求退回学校将按第十条处理。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保证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和对用人单位负责,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去向后,一般不得变动。若确需改派,持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说明、原就业单位协议书、报到证、新就业单位接收函,并将人事档案,户口关系等材料退回学校,重新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海南医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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