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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共青团组织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11年05月21日 21:33 佚名 点击:[]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实现学校基层团工作的可持续开展,学校团委设立团组织活动专项经费,主要支持以二级学院团委(团支部)为单位开展的团组织生活和主题团日活动。为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应用,特制定海南医学院团组织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
各基层团组织均可申请本专项经费,需申请专项经费的团支部于每学期末向院、部(系)团委提交下学期的组织生活或主题四日活动方案,填写《海南医学院团组织活动专项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各院、部(系)团委(支部)按校团委规定的份额于每学期开学后 10 天内把评选出来的方案和经费申请表上报校团委。
院、部(系)团委每次向校团委申报方案的数额由校团委根据其所辖支部总数按比例分配;院系应充分调动各年级积极性,保证各年级均有机会上报方案到校团委。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审批
审批过程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院、部(系)团委对支部活动方案进行初审,按校团委规定的份额选出优秀方案并上报校团委;校团委组织部组织评委进行复审,按上报方案总数的 40% - 50% 选出参与终审的方案,复审评委会人员包括校团委干部和院、部(系)团委副书记或组织部部长。团委常委会负责终审,决定获得专项经费支持的活动项目,经费支持分为全额支持与部分支持。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领取、使用与报销
获得经费支持的活动方案需由其所属院、部(系)团委书记到校团委领回《海南医学院团组织活动专项经费申请表》,并按规定统一领取活动经费。经费按 8 : 2 的比例分两期领取。首期经费在活动项目通过审批后领取,二期经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领取。获得经费支持的支部必须在项目完成后两周内上交书面总结材料和相关活动相片到校团委,校团委结合团支部汇报的情况和检查情况,对活动进行复核验收。对项目完成情况不佳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报送的,将取消其第二期经费的划拨及下学期申请专项经费的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未完成项目的支部,将被如数追回其所得经费并取消其下学年申请专项经费的资格。经费应专款专用,实际支出超出审批数额部分由支部自负。各院、部(系)团委在本校系获得经费支持的所有支部活动项目完成后由团委书记按校团委实际下拨经费总额凭正式发票统一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共青团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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