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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5-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亚洲通: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亚洲通:

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亚洲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亚洲通: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

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50 万元以下的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

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

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

化。

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

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 3 -

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

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院

长办公会、党委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院长办

公会、党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分管基建工

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

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基建房产管理处、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等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外代表、职工代表各 2 人组成。基建工

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决策、立项、审批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

体决策制度。

第八条

基建房产管理处应根据校园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

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

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

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后,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院长办公

会、党委会审议。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拟建项目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具备相

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概算,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组

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需要其他部门

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4 -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

为。

第四章 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条

工程勘察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

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

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要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要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

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二条

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

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

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禁止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 3 人以上共同

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

与房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人员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

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 5 -

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

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

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 2018 年 16 号令)

第五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00 万以下

的按照学校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

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其他按照《海南医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但纳入学

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

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亚洲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

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

第二十条

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6 -

第二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

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

价一般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

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

规定规模标准的,学校应当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

招标或由总承包单位(中标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

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

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二十四条

应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

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申请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指

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

第二十七条

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二十八条

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

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

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

时间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

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 7 -

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条

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基建房产管理处、财务

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1 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亚洲通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

质性内容的合同。

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应通过招标方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

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

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五条

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

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

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 8 -

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

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

意,在 5 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三十七条

必须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

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

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

进行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八条

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

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

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经规定程序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

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

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

第四十条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

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

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 9 -

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

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

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四十二条

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四十三条 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四十四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学校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

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

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学校和监理

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

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

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十七条

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

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

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章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签证是承包人、项目业主双方履行合同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之一,是控制和调- 10 -

整造价的重要依据。应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

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合

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代建单位和学校基建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

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

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

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 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

准。

第五十条 工程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经济签证范围: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指非合同承

包范围内的临时使用便道、抢修道路,以及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

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非承包方责任的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工程量

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包括已完工程的费用和拆除、清

理费用;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支付的费用。指一次代支付在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小额赔青费或赔偿费等。

工期签证范围:因项目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

误工期;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而使承包人增

加作业天数;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

第五十一条 工程签证内容:事件的由来(包括时间、地点、

参与人员和事件的简要情况);计量、计价的依据及金额;项目业

主、承包人和监理人(或其他当事人)等各方经办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手续;项目业主基建房产管理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五十二条

签证工作程序: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监理人

初核后→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和基建管理科长审核→项目业主分管

基建副处长复核→项目业主基建房产管理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

审批权限审批→签证报告返还给承包人和监理人。

第五十三条

签证审批权限。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下,或工期延误在 5 天(含 5 天)以内,由现场

代表、基建管理科、分管基建副处长审核后报基建房产管理处负- 11 -

责人审批;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下,

或工期延误在 10 天(含 10 天)以内,由基建房产管理处按程序报

分管副校长批准;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 500000 元(含 500000 元)

以下,或工期延误在 15 天(含 15 天)以内,由基建房产管理处按

程序报校长批准;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超过 500000 元的技术核定

单和工程签证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

党委会研究决定。

如遇紧急情况(如危房,水管破裂,房屋漏水、漏电,玻璃破损,

高空易坠物固定,电缆及通讯线路故障,路面塌陷,危及师生员

工人身安全、影响教学及学生生活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等)以及

要求紧迫或限期支付的项目,基建房产管理处核实并估算费用,

口头请示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可先作处理,以项目验收报告及保

修合同作为施工依据,以结算审计结果补签施工合同并作为支付

依据,不再补预算及预算审计。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

程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各项目业主应加强现场签证管理

工作,严格按以下规定的时限逐级对签证报告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承包人应在事后的 14 天内提交签证报告,并将事件简述、工程量、

单价及金额等内容签清明确,否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项目

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给予签证及调整签证的内容;监理人在收到承

包人签证报告的 2 天内作出初审,并将数量、单价、控制总价等

内容签清明确,报送项目业主(现场代表);项目业主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签证报告后 14 天作出回复(包括确认与协商意见)。为

避免超时期回复造成损失,对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

告的确认的时限,项目业主可与承包人协商,适当延长回复时限。

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项目业主的现场代

表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现场签证台帐。签证报告一式不少于四份,

其中监理人、承包人、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各一份。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学校要组织设计、施工单位

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

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六条

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

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不经公安消防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

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

第五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

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十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

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

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六十一条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

场管理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

自使用。

第十章 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

第六十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

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

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在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结算时要携带中标通知书、合同到省- 13 -

政府采购办备案并签署意见。

第六十四条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

款或材料预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支付预付工程款和

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要在具备施

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

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 30%以内。重

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

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

程造价的 10%,事先预付款的应提交预付款保函。包工不包料的工

程不得预付工程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

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

的工程,学校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工程

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

竣工前,学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

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 85%,

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3%留

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

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

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第六十五条

要求总承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

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学

校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

内,向学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

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八条工程结算审结后,审计部门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竣

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4 -

第六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

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七十条

审计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工程造

价进行审计。

第七十一条

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依据为 2010 年 4 月 25 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8 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及廉政风险防控

第七十二条

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

定和本办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

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职责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

建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

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

员,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

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

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

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

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编造

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事项批准人的责

任。

第七十五条

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工作失误,被行政处罚

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领导、学

校分管领导,直至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工程项目变更的奖惩

第七十六条

所指工程项目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两大类。- 15 -

第七十七条

严把工程变更审批关。施工图纸设计前要周密

调研、充分论证,设计方案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坚决杜绝不必

要、可有可无、甚至故意编造的工程变更。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工

程变更审批机制,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共同参

与,避免一人审批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加强工程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做到从施工现场

到工程部门的层层把关,杜绝利用工程变更“钻”空子、套变更

的现象。必要时邀请、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工程变更的必要性。

第七十九条 严格按亚洲通:有关规定,工程变更执行分级审批、

会议讨论制度。

第八十条

合理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变更项目如合同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合同中有相似的,可根据相似单价进行调整;合

同中没有的,可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定额事前确定合理单价。

第八十一条

准确核实变更计量。工程现场代表、代建、监

理要层层把关变更计量,隐蔽工程必须旁站并保存好照片、影像

等现场证据。若必要可委托专业造价审计单位审核。

第八十二条

更换材料设备的工程变更或者原属于暂定价材

料设备的确定,施工单位应提供多种品牌型号的材料设备供工程

管理部门、代建、监理选择,各参建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报价进

行审核,必要时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自行组织材

料设备采购,降低材料设备价格。

第八十三条

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各参建单位应加强监督检

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内容实施变更。

第八十四条

竣工结算时,学校委托造价审计单位审核工程

变更的工程量,根据合同确定的工程变更计价标准确定工程变更

结算金额。

第八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认真评估工程变更效果,及时总

结工程变更管理经验和教训,促进工程变更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十六条

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能显著节省工程费用的工程变更;明显改善施工技术、缩短工期、- 16 -

降低施工成本的工程变更,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给予工程管理

部门一定的奖励,奖励实施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违规、违法进行工程变更的,

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工程管理部门一定的处罚。在工程变更过

程中,发现失职、失责、腐败等现象,或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

失的,转交学校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八条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从源头上

控制工程变更,对设计明显漏项、未严格按图纸施工、监理履行

职责不到位等情况,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十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机构设置

基建房产管理处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

面负责基建信息公开工作。基建房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工作小组组

长,副处长及各科室负责人为工作组成员。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

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基建处。

第九十条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办基建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基建处公开的信息。

(三)协调处理向学校提出的基建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推进、监督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十一条

公开信息应履行核准手续或按学校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十二条

公开内容

(一)学校基建规划、建设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统计数据。

(二)公开招标公告,校内招标公告及招标结果公示。

(三)基建物资采购招投标,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基建服务采

购招投标。- 17 -

(四)年度投资计划、环评报告。

(五)重大工程施工信息、工程变更、工程告示、工程款支付。

(六)工作小组认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九十三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保密项目的。

(二)学校会议决定不予公开的项目。

第九十四条

实施说明

(一)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海南医学院基建房产管理处。

(二)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将以修订形式予以补充。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

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房产管理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2017 年版管理规定不再执行。已签协议与本规定不符的地方

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