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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01-13
阅读量: 更新时间:2014-0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亚洲通:办学水平,突出办学特色,努力把海南医学院办成具有热带医学特色的医药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海南医学院教授(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专家代表和校、系及其教学医院领导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教学工作的规划、咨询、业务督导和审议,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的审议,科学研究成果的推荐及学位评定工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是亚洲通:科学技术领域的最高学术组织,是校领导决策科技重大事项的咨询参谋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各院、系、部按教授和副教授比例,同时根据全校学科覆盖面、学术权威性、人员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从中选拔产生并由校长聘任。原则上每个系部1~2人,校长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校务会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三章 委员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在工作第一线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成就,在校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积极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团结同志,敢于坚持原则。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本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时重新组建,更换面1/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提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副主任及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各工作委员会议及其它临时性会议。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每次会议应有二分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出席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视为有效。

第八条 各院、系、部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院、系、部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分别设置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各1名。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科研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在教务部。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评议学校科技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 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三条 审议讨论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硕士点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推荐学科带头人人选。

2. 遴选“中青年教师学术骨干”成员。

3. 指导学校科研基金工作,制定学校科研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

4. 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5. 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学院专业发展的规划和确定专业的设置。

2.审议重点专业、重点课程与教学研究课题。

3.进行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并确定其评定的等级。

4.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5.组织优秀教师的评审。

6.审查和处理重大教学事故。

7. 审议讨论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
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参谋和咨询;
2.
对全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改革方案、
重点实验室遴选及评估实验室工作水平等进行论证和评估;
3.
对重点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贵重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配置、布局、
投资效益、管理措施等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咨询及建议;

4. 对实验室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5.
校级及以上的实验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推荐。

6. 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推荐实验室主任人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468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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