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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4-01-13
阅读量: 更新时间:2014-01-13

第一章

第一条 当今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以几何倍数不断增长,知识传播途径也趋于多样化,其中以组织各类学术活动最为直接、快速而有效。为了给广大科技人员创造吸取新知识、新技术的环境与条件,营造一个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必须大力加强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不断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益,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要坚持效益原则,力求做到形式简单、内容丰富、安排合理、讲求实效。

第三条 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要着眼于各类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普及,有利于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与应用,从而不断提高科技人员尤其是中青年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及技能。

第二章 学术活动类别

第四条 学术活动类别包括:

1、由系(部)组织的学术交流与研讨:包括系部及教研室邀请的专家讲学、系部内部组织的新知识、新方法介绍、特殊病案讨论、新技术演示以及在研科研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汇报等;相关科室之间的学术交流与研讨。

2、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与专题报告:包括学院特别邀请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做学术讲座,邀请学科带头人做有关学科发展的专题报告以及申报科研项目的指南报告等。

3、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包括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学习班等。

4、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包括国际性、全国性及地区或省级学术会议等。

5、举办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学习班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研部是我院各类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由系(部)组织的学术交流的组织管理:

1、各系(部)要按学期编制学术活动安排表,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下一学期的学术活动内容,由科研部汇总后编制学院季度学术活动计划,并下发各系(部),以便全院科技人员有选择地参加不同的学术活动。

2、各系(部)至少要每月组织一次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的内容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既考虑教师听众,也应兼顾学生听众。部分学术活动可考虑放在周末与晚上。

3、学术活动的管理实行各系(部)主任负责制。为了加强管理和减轻科主任的负担,每个系(部)要确定一名科研秘书,负责上报学术活动安排表和每次学术活动的具体落实。科研秘书名单及其联系方式随同每年最后季度学术活动安排表上报科研部。

4、各系(部)组织的学术活动一般由系(部)组织、主持和对外张贴通知等工作,登记报告人的工作量。

第七条 由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与专题报告的组织管理:

1、学院将定期组织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一般每年10次左右,由科研部具体组织落实。

2、参加学术活动要求:院本部教研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4次院级学术活动;附院医务人员按学分制管理。

3、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由科研部负责按各系(部)进行统计,计入年终个人考核条件中。

第八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

1、鼓励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中华医学会及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以及海南省组织的学术会议;其它杂志社主办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参加。

2、各系(部)人员外出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省级学术会议及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必须由各系(部)领导审批同意,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人员,可优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2)未承担科研项目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3)各系(部)正、副主任不能同时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3、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费用,原则上从各系(部)每年专项业务费、科研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及各种创收留成中支付。与学术会议无关的费用,均由个人支付。

4、各系(部)同时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人数,在确保不影响各系(部)正常医教研工作的前提下,由科主任酌定,经科研部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5、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批假天数,返院后,应认真填写“学术会议反馈意见”,经科研部审核后,方可到财务科报销有关费用。

第九条 亚洲通外请专家的管理:各系、部及教研室的外请专家经费,原则上由各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院士级专家可向科研部申请,由学校领导批准,经费由校级领导解决。

(1) 校级学术活动所邀请的校外报告人讲课酬金标准:院士—800//次;博导—600//次;教授/正高--400//次;其它--200//次;(如另有旅游招待,酌减)。

(2) 校级学术活动所邀请的校内报告人费用标准:教授/正高--300//次;副高--200//次;其它--100//次。

3)申请经费报销时请附上如下材料:学术会议反馈意见表(包括:报告人姓名、职称、工作单位、研究方向、会议名称、报告题目、参加人员范围及人数等)。

第十条 举办或承办各类学术会议、举办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学习班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等。本着以会养会的精神,学院不补贴、不收取会议经费。在学院举办的学术会议,学院可提供车辆、学术厅等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具体组织管理与申请程序请遵照学校科研部和对外联络部的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进行学术交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条例和规定。凡带有密级的科研项目产出的科研成果以及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在未正式公开发表或申请专利保护时,不得到公开学术交流场所进行交流。

第三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76日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附属医院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按附属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部。

此暂行办法同时在校园网的科研部主页上公布。

海南医学院科研部

2004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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