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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实习成绩顶替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02 15:47:22发布人:曾艳 作者:高职院自考科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摘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实习成绩顶替规定

海医自考办[2009]4

各相关单位:

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考试计划要求,临床实习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而我院目前开设的中接专和专接本对象为在校中专生或在校专科生,他们在校期间也需要同步进行临床实习。现对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中接专、专接本的实习成绩顶替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参加自学考试护理学专科(中接专)的学生,在中专学习阶段实习时间达到8个月以上、且实习内容符合自学考试相关规定要求者,中专的实习鉴定成绩可以顶替自学考试的专科实习鉴定成绩。在中专实习完成后,做一式两份的实习鉴定,一份作为中专阶段的鉴定,一份作为自学考试专科阶段的鉴定上交给所属卫校的自学考试管理人员。

二、凡参加自学考试护理学本科(专接本)的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实习时间达到10个月以上、且实习内容符合自学考试相关规定要求者,专科的实习鉴定成绩可以顶替自学考试的本科实习鉴定成绩。在专科实习完成后,做一式两份的实习鉴定,一份作为专科阶段的鉴定,一份作为自学考试本科阶段的鉴定上交给高职院自学考试管理人员。

三、学生实习单位的关系协调,中接专考生由各卫校负责,专接本考生由高职院负责。

四、如无顶替临床实习成绩者,仍按自学考试规定进行临床实习并评定成绩。

五、社会自考考生不能作临床实习成绩顶替处理。

海南医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

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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