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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收缴学杂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02 16:49:48发布人:曾艳 作者:佚名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摘要: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收缴学杂费管理暂行规定

高职院[2007]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以及《海南医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海医学[2004]116)第七条“成人教育类学生,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一次性缴清学杂费,否则不给予入学”,为了做好成人教育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院注册入学的成人教育学生均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足额学杂费存入学院财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财务部门出具缴费票据。

第二条 学生凭缴费票据到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报名、注册。没有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学院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要求及时通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缴费。

第四条 成人教育学杂费收缴时间为每年三月份,原则上按年收缴,当年未缴清者按欠费处理。

第五条 欠费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得参加本学年的个人评优、推优等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比,不能担任班级以上干部及社团负责人;

2、欠学杂费学期的课程成绩不录入成绩登记系统,实习生不给予实习安排,课程成绩为无效成绩,缴清学杂费后才能将课程成绩记为有效成绩,但因欠学杂费而引起漏报、漏登记成绩及错过补考机会等学生自担责任;

3、累计欠学杂费达学院规定的一学年应缴学杂费数额者,按休学处理并上报教育部学籍管理系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将顺延时间审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及发放;

4、将个人欠费数额记入学生个人档案,毕业前没有缴清学杂费者不办理就业推荐和转出个人档案。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07年起执行,由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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