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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档案查阅利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17 11:00:28 发布人:钟万梅 作者:铁名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为了确保本校档案的安全,加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为本校各项工作提供利用服务,对档案利用、借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校教职工、学生,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和填写《海南医学院档案利用登记表》后,均可查阅利用本馆保存的属公开范围的档案。

  二、本校人员如需查阅利用涉密档案,必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和院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按“三密”件规定管理,利用后及时归还档案室。  

  三、外单位人员查阅利用亚洲通:开放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经馆领导批准或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填写《海南医学院档案利用登记表》后方可查阅。

  四、电话查询档案只限咨询一般公开档案,由档案馆代为查找并回电查询者,同时进行登记。查询者要求将查档结果寄往查询单位的,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汇来服务费后办理。

五、凡委托他人代查有关个人档案(学籍、成绩和招生录取名册等),须提供委托书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如属查阅一般材料,手续齐全的,可提供查阅利用。

  六、查阅利用档案,一般在档案阅览室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档案馆馆长或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借出公开范围的档案,并办理借阅手续。涉密档案、珍贵档案一律不外借,只限在档案阅览室查阅。

  七、档案借出期限最长为七天,如期不能归还,向档案室申明理由,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借阅者用完档案后应立即归还。

  八、查阅借用档案的人员必须保守档案秘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违者将视问题性质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对档案实体及其内容不得涂改、勾划、剪裁、拆散、抽页、调换;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拍照;不得转借他人。确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制档案 , 应对摘录和复制的档案内容,认真核对,严格把关,检查无误后,方可盖章,并注明原件档号及复印经办人,以示负责。

  十、借阅和归还档案时,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档案人员与借阅者双方在收发时应仔细清点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登记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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