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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亚洲通印发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17:47:29点击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亚洲通印发

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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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实施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生物工程、医药、海洋科学、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热带现代农业、金融业、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重点和急需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园区,引进100名左右我省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特事特办。即依托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引进一批我省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统筹协调,形成高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办事高效的引才机制。

第四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设立海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办)。省专项办挂靠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海口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单位)为省专项办成员单位。

各重点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牵头单位)。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非公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统战部和省工商业联合会牵头;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专项办成员单位和涉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引才优惠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配套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六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殊专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或医疗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三)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水平、科研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四)拥有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所需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并在我省各类园区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

(五)其他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七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我省实际,在经济待遇、落户、居留与出入境、保险与医疗、住房、税收、编制岗位与职称评聘、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经济待遇:

(一)对引进带项目、带资金的科技型创业领军人才,政府补助给予每人人民币(以下同)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按照本办法引进的其他人才,政府补助每人5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政府资助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服务年限逐年拨付到位。

(二)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对引进的人才可采取管理、技术作价入股和股权期权红权以及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经费,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九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落户、居留和出入境政策:

(一)引进的中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

(二)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其申办《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绿卡”);对于未获得“绿卡”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三)对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保险、医疗政策:

(一)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项社会保险,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引进人才享受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住房待遇:

(一)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筹集人才公寓,出租给引进人才;

(二)符合条件的,允许购买政策性住房;

(三)引进人才未租用人才公寓,也未在我省购买自住用房的,在琼工作期间,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根据市场行情承担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一)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由所在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票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四)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在我省定居或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小汽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六)进境少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和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先接收再消化;专业技术岗位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可通过特设岗位解决岗位聘用问题。

第十四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直接予以确认。

省级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各类人才荣誉称号的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协助推荐“两院”院士的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来琼并愿意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妥善安排其工作;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商请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可以优先就近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其子女参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享受本省考生待遇;其外国籍子女申请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四章 途径与程序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拓宽引才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海外人才机构联系,包括驻外机构、境外猎头机构、海外留学生社团等,创造条件建立海外引才联络机构。省专项办成员单位组织或参与的各项涉外工作都要兼具引才任务,根据需要组织到海外集中招聘。

鼓励通过师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

第十八条 每年上半年,省专项办综合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意见,汇总形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划,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九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引进意向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引进人才申报书,向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水平、创新能力以及科研成果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建议,报送省专项办。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省专项办申报。由省专项办会同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直接向牵头单位推荐参加评审。

(二)省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的引进人才,由省专项办向用人单位或牵头单位下达同意引进通知书。

(三)申报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外国专家须提供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外国专家证》;

2.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论文、项目等);

3.国外所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证明;

4.创业型人才还须提供项目报告、营业执照及资金证明。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省专项办的通知,与引进人才签订期限为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办理引进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单位提出意见,经专项办审核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全心全意提供各方面便利服务,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省专项办建立引进人才专门档案和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建立人才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机制,由省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考核工作。引进人才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并取消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提交的申报及考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人才资格、取消所有相关待遇及追缴政府资助资金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费,包括培养资助、评审选拔、公告宣传等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规定核拨,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