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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印发《研究生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研究生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0日 08:57发布人:研究生院 作者: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浏览次数:

 

                                                                                                                                                                                                                                                                                                                                                                                                                                                                                                                                                                                                                                                                                               

中共海南医学院研究生院委员会文件

海医研党〔9〕号














亚洲通印发《研究生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研究生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议事决策程序,经研究,制定了《研究生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和《研究生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业经5月31日的党委会和5月31日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研究生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研究生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二0一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 印发  议事规则  通知

中共海南医学院研究生院委员会             2019年6月2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1

研究生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好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学院党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委委员是党委会议的组成人员,有表决权。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员院长或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并由综合办主任(或党委副书记)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组织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制订本单位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重要举措、重要活动方案、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三级机构设置方案,相关负责人的选任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风师德、精神文明、舆情应对等宣传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稳定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有关党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推荐和提名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进行政治把关,提出相关原则、工作方向,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主要包括: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等本单位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人才引进、人员聘用、职称职级评聘、考核评价等人事人才工作中政策原则的确定和政治把关;

(三)教职工薪酬分配的原则意见,学生事务中的重要举措或政策,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等涉及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合作交流等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

(五)对学院学术组织的设置和学术负责人的遴选、校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推荐等进行政治把关;

(六)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委员提出,经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党委书记审定。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外,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党委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应和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共识。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进一步听取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和党员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作说明,与会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应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重要事项可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位党委委员都要作出明确表态,会议主持人一般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推荐、提名干部任免以及奖惩等事项,党委委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决定干部任免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形成决议。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八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因保密规定不准公开的除外),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党员和师生员工。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应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告知其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务、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学院党委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决策中产生的失误,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经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学院党委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则者,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如因违反本规则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研究生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实现对学院改革、发展、建设工作的决策与执行,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相关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和工作职责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一般情况下,属于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书记负责主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由院长负责主持。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内容,由院长负责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非常情况必须召开时,可指定党务副职或行政副职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将会议纪要报学校党委、行政。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重大决定决议的实施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和职称职级晋升;

   (四)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招生就业、学生奖惩、研究生免试推荐、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术组织的设置和学术负责人的遴选;

   (九)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最终决定前,须先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学院党委会议。党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推荐和提名等应由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的事项不得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院长提出,经书记或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职称评定等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一定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上会前应当组织院系学术组织或相关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十三条 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除因保密需要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增加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再由分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各位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最终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参加方可举行。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相关事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党委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因保密规定不准公开的除外),要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规定,及时向学院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和执行实行问责。决策中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产生的失误,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领导根据责任范围承担各自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则者,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如因违反本规则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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