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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设施损害、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23   来源:    阅读:次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贵重玻璃仪器和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害和丢失,保证实验室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

2.跌、打、碰、撞等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损坏者;

3.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4.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5.无故中断水、电、气等,事先不通知,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者;

6.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二、除实验特殊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借出实验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三、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实验实验室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四、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1.对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器材,特别是适合个人生活用的仪器,如电风扇、计算器、实验台、櫈、玻璃仪器和单价在10元以上的工、量具等损坏丢失,严格按原价80%计价赔偿;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2.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设备另配件,不致使设备报废者,累计赔另配件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维修费的30%赔偿;整机损坏而不能修复,按原机购进价经折损后的价格20%赔偿。

3.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赔偿(一般在20-50%)。损坏丢失设备及另配件,应视新旧程度折旧后计价赔偿。

五、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和损失程度及造成的质量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如实验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工作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转设备科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