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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亚洲通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财【2017】343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编辑:林誉南          浏览次数:


海南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17号)、《教育部亚洲通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为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省管干部除外)。教育厅直属各单位(学校)下属附属机构负责人由本单位(学校)自行制定具体要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厅审计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由于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需对其尚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作出考核、评价;

(三)任期内所在单位(学校)撤消、合并等事项。

第五条 教育厅直属各单位(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省教育厅党组决定,省教育厅审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纪检、审计工作的厅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厅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机关党委、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等处室及教育工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审计处。有关部门按职能权限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教育厅直属各单位(学校)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建议名单;

(二)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出具审计委托书,说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负责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对应给予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为干部管理和教育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党的工作部门工作职责

(一)向审计职能部门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学校)的有关情况;

(二)负责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根据审计结果,追究违法违纪的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和个人的党风廉政责任;

(四)对应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业务考核指标;

(二)向审计职能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项目管理等业务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根据确定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独立实施审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二)负责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三)追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还要关注领导干部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本单位内控体系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五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职能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学校)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学校)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学校)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学校)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职能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学校)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学校)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有关政策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

(四)单位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报告;

(五)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重大经济决策机构会议纪要、会议纪录、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书面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工作成效、成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单位(学校)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学校)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学校)自接到征求审计报告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学校)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学校)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学校)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学校)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学校)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应由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呈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学校)要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实施工作,如存在下列行为将予以责任追究。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单位(学校)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审计结果,可采取通报、公告和重大问题向党组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审计职能部门应依据领导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审计报告内容,在规定期限内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学校)进行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干部考核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公办高校、各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