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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教师基础与临床双向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17   编辑:刘迪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

教师基础与临床双向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亚洲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亚洲通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学校热带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深化医教协同,坚持内涵式发展,鼓励临床研究,促进基础与临床的深度融合,开展实质性校内合作,助力国家级课题申报及标志性成果培育,根据学校人事聘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周期为2021-2025年,分年度有计划有重点地从校本部遴选一批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科研型人才助力附属医院学科发展,同时从附属医院遴选一批热爱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且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临床教学型人才参与学校基础课程教学任务与相关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三条 实施范围

基础与临床教师双聘暂在学校和附属公立医院(含直属和非直属)之间试行。

科研型人才双聘是指校本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完成校本部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到附属公立医院开展相关科研兼职工作,并享受相关待遇。

临床教学型人才双聘是指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工作,有丰富的临床和教学经验,热爱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完成医院现聘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到校本部开展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与相关课程专业建设,并享受相关待遇。

双聘暂限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间,双聘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维持不变,仍归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管理。学校支持双聘人员与对应学科建立实质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的合作关系。

学校校领导、各附属医院院领导、党政职能部门管理干部按省委组织部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校编医岗或医编校岗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暂不实行双聘。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双聘岗位属于兼职性工作,双聘人员需与所在单位签订年度和聘期工作任务书,确保完成本职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实行双聘,

并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双聘工作岗位上,完成双聘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双聘期间,本职岗位和双聘岗位的业绩须明确区分,不能重复计算。双聘人员参加本职岗位绩效考核和双聘岗位考核时,须同时提交本职岗位和双聘岗位所取得的工作业绩,并分别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双聘岗位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

(一)双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

2. 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工作精力,能胜任本职岗位和双聘岗位工作。

3.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科研型人才申请双聘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良好研究平台,在本领域已取得一定学术成就。原则上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3年内曾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且目前有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

3.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5篇及以上SCI论文;或发表2篇及以上高影响力的SCI论文(单篇IF≧5);或曾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省部级须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排名前三位);或有重要科技转化成果(直接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

(三)临床教学型人才申请双聘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热爱教育教学工作,有较高的临床教学水平,原则上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近3年内参与本科生理论教学工作不少于60学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完成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校本部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医院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求提交双聘岗位需求信息,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双聘人员权利和义务,报人事处汇总后统一发布。

(二)科研型人才应聘填写申请表,经现聘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同意后提交各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型人才填写申请表,经现聘科室和医院党委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双聘单位。

(三)双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遴选,达成合作意向,经单位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双聘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四)所聘单位与双聘人员签订双聘岗位聘用协议。

(五)双聘岗位聘期三年,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更换双聘单位,聘期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续聘或终止。

(六)双聘人员及现聘二级单位、附属医院对双聘工作如不满意,可提前三个月提出终止双聘协议,经三方研究认可后,解除聘任。

第六条 权利义务

(一)双聘人员权利

双聘人员享受双聘待遇,根据双聘协议拟定的工作目标确定岗位薪酬,并由所聘单位发放。按照现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下同),各类人才双聘岗位薪酬待遇(税前)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A(大师级)人才40万元/年; B类(杰出)人才25万元/年;C(领军)人才20万元/年;D类(拔尖)人才15元万/年;E类(其它高层次)人才10万元/年。在聘期间,人才层次有变化的,自发证之日的下一年度起按新的人才层次执行。

岗位薪酬的50%按月发放,20%在年度考核合格后下月一次性发放,30%在终期考核合格后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停发双聘岗位薪酬,追缴本年度已经按月发放的岗位薪酬,并取消后续五年内的双聘申请资格。

(二)双聘人员义务

1. 科研型人才基本职责:

1)协助指导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申报及研究工作的开展;

2)协助附属医院开展学科评估、项目调研、基金指导、科研人才遴选、研究生开题和答辩等工作;

3)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博士后(1-2名);

4)协助附属医院开展相关学科建设工作,合作培养青年学术人才至少2名;

5)推动双方的学术交流,定期举办学术辅导活动(每个月至少2天,其中至少1天是在所聘附属医院),开设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每年至少两次);

6)与所聘科室逐步建立以该专科疾病为导向的基础与临床结合的研究共同体。

2. 科研型人才具体科研目标:

双聘至附属医院的人员须完成医院规定的工作任务,并不得少于以下三项工作任务:

13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作者署名需同时有所聘附属医院在职员工或研究生)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发表SCI论文,总影响因子不低于18分,其中至少有一篇影响因子不低于5分;

23年内协助所聘附属医院成功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青年项目至少1项;

33年内协助所聘附属医院刚性引进至至少1名省级D类(拔尖)人才或2-3E类(其它)高层次专职科研人才。

3.临床教学型人才基本职责:

1)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一流专业、一流基地、一流课程建设,加强临床与基础教学融合,促进医教协同。

2)积极参与校本部二级教学单位PBL示范课、集体备课等集体教学研究活动,且每月不少于两次。

3)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技能竞赛活动、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4. 临床教学型人才具体教学目标

双聘至校本部的人员须完成二级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并至少完成以下三项工作任务:

13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及以上教改课题1项;

23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前三参与人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33年内作为主要负责人或前三参与人获省级及以上本科一流项目1项(含专业、基地和课程)。

第四章 人员考核

双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

第七条 双聘人员年度考核

(一)所聘单位每年年末对双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双聘人员须每年年初向所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计划,所聘单位年底按照拟定工作计划对双聘人员履职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年度工作目标、履职业绩情况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进行校内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考核合格者继续按协议开展下一年度相关工作,享受相关待遇;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学术无任何建树或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所聘单位考核不合格,经学校研究后提前终止双聘协议,并停发相关待遇。

(三)双聘人员应同时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本职岗位年度和聘期工作任务书,确保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参加所属二级单位的考核,如未完成本职岗位工作或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双聘协议中止。

(四)双聘人员如有违反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学术不端等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的,一律取消双聘资格。

第八条 双聘人员终期考核

聘期期满,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各附属医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双聘人员进行终期考核。双聘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聘期工作情况,评审委员会对照聘期目标,全面评价其聘期内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兑现相关待遇及继续聘任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第九条 知识产权

基于合作研究内容(以附件《海南医学院教师院内双聘岗位申请表》为准)的科研成果(项目、论文、专利、成果奖励等)主要贡献者排序及其业绩归属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和学术规范。在双聘期间基于双聘协议形成的主要科研成果,双聘人员单位(第一或唯一)应统一标注为海南医学院 (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同时并列标注现聘单位学科系与(And所聘附属医院及其所属学科系或临床科室,其中现聘单位学科系排序在前,所聘附属医院排序在后;(例如:现聘单位为海南医学院基础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A”学科系,所聘附属医院为海南医学院附属“B”医院“C”科室或学科系,应标识为“Department of A, and Department of C of B Hospital, 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双聘人员在现聘单位的团队成员(含学生)的单位标注可照此规则标注。学校鼓励双聘人员与所聘附属医院开展基于医学问题特别是临床问题的合作研究,共同发表论文(共同第一或共同通讯作者),基于科研规范与实际贡献,若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含学生)来自所聘附属医院,应标注所聘附属医院或排序靠前。若存在排它性统计或利益冲突,则现聘单位优选或排序靠前。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双聘岗位薪酬费用按“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聘任单位支付。

(二)双聘人员从各附属医院申报并获得的各类国家级科研项目,按照各附属医院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配套,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各附属医院的经费使用规则。其它教学科研奖励参照双聘单位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在双聘期间基于合作研究形成的科研业绩及成果,现聘单位、所聘附属医院均可分别纳入本单位统计;学校认可符合上述规范标注的各类科研成果,并可作为聘岗、职称晋升的科研业绩依据,但不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业绩加分。

第十二条 双聘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各附属医院之间暂不施行校内双聘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