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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5   编辑:刘迪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海医学〔2022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有效保障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杜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简称公车),是指用于学校教学、行政管理、机要通信、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和公务活动的用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用车按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公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车的使用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

机要通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条 如需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配备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工作需要,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 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  配置及维修保养管理

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提前半年提出本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编制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 财务处会同院长办公室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九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一条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购买燃油公务用车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配备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报销按《海南医学院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办法》(海医学2018128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本级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三条 根据海南省公务用车改革政策,确定车辆保有量。

(一)根据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政策保留2辆亚洲通: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标准的工作用车,保留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工作用车,4辆业务用车,其余车辆均不再保留。

(二)公车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四条 学校公车产权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车辆的转籍、过户和报废并报相关单位备案、注销。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公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车须集中停放,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值班、承担公务活动及出差在外的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二)公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建立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实行驾驶员动态考核,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确保行车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三)实行公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充电)制度,按公车油耗、运行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公车维修、保养按先审批后维修保养的原则管理,公车使用严格登记并定期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维修点需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四)加强公车钥匙和油卡管理。公车钥匙由驾驶员和办公室专人保管;油卡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驾驶员在车辆需要加油前,到办公室领取油卡并填写加油情况登记表,加油后需签字归还。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清洁能源汽车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要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公车原则上用于以下范围:

1.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

2.办理情况特别紧急、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

3.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及其他紧急公务。

4.接待上级来校等重要公务接待以及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5.集体参加的教学活动、学术会议(含报告会)及相关工作会议性质的公务活动。

6.集体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7.干部人事档案资料、重要财务凭证、审计资料及大额现金的取送等公务出行。

8.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省、市、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

9.其他需要租用公务用车开展活动的情况。


第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学校公车或各类合法租车。各部门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需使用公务用车时,须通过掌上海医填写公务外出用车审批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院长办公室审批后,重大活动用车须经分管领导审批,由院长办公室统一进行派车或租车调配,从严控制租车范围和数量,按凭据在单位相应经费中据实报销。因紧急情况使用学校公车的,可简化用车审批程序,但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因教学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和租车费用,从相应项目经费中列支;因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和租车费用,从单位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务交通费按总额控制、据实报销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燃油费或其他费用票据报销交通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院长办公室)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公务用车各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其他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