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校内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4   编辑:office          浏览次数:

海 南 医 学 院 文 件

海医学〔2019〕299号

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

校内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海南医学院校内招标管理办法(暂行)》业经亚洲通:2019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校内招标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医学院

2019年11月28日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

海南医学院

校内招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亚洲通:校内招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亚洲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招标项目范围: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物资、服务项目,未达到当年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专业仪器除外);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在10万-50万元之间,且预算未达到当年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学校另行规定的,或由会议决定、领导批示需要进行校外招标的,按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招标项目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党政工作和学生实验、实习、学习生活、后勤保障等所需,批量采购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基建工程和服务项目,包括物资设备、实验材料、基建工程及维保、后勤服务及维修、印刷、学生用品、教材、图书等物品;以及网络信息建设及技术服务、宣传、工程预决算、内控管理、外聘审计、基建工程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 校内招标项目使用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需要校内招标采购的项目应事先落实经费来源,办理校内招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组及专家库(可以是本院专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院外专家)。各工作组应明确职责,招采分开,规范流程。

招标工作组(以下简称“招标组”)由相关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校办、计财处、学工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招标组”挂靠在校办。相关职责:统筹协调招标各项工作,拟定招标文件,挂网进行公开招标,接受报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开标时间,安排监督组抽选评标专家,挂网进行中标公示,下发中标通知书等。

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采购组”)由相关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国资处、基房处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相关职责:物资采购、验收,签订合同。

招标流程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由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等部门代表为监督人员组成。相关职责:抽选并通知评标专家,并对招标过程和标底价格组成进行监督。

第六条 每一项(次)校内招标立项后,由“监督组”根据项目性质和回避规定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出3—5位专家作为该项(次)招标评选小组成员(项目评标小组成员必须为单数),并由评选小组推选一名专家主持评选会,实施此项(次)招标项目。

第七条 招标项目如果有预算价格的,审计处应对预算价格进行审核,招标时应以审计核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投标人、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能作为项目评标小组成员参与此项(次)招标项目。

第三章 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凡批量采购价格在10万-50万元之间、属校内招标范围的物品、基建工程和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做意见(物资、设备、材料、图书由国资处审批,基建、维保、后勤服务由基房处或后勤管理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及主要校领导批准立项后,交“招标组”进行招标。

第十条 凡需经过相关代理商进行定购的教材、图书(含电子图书)、教学、科研设备的维修及维保定点单位选定等项目,均统一采用招标形式确定代理商。学校原定的教材、图书归口采购单位,其相关的经费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已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并征求学校法人代表认同。

第四章 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组”提供具体要求、技术参数和指标等,配合“招标组”完成招标文件的制定。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组”上传于学校官网中的“招标公告”栏,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组”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招标方式。校内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除需要保密的项目外,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招标组”经批准以公开邀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少于3家)参加投标竞争,按要求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即邀请待定的对象(不少于3家)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询价:对一些特殊的或较少采购的,或规格、标准统一的,现货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且批量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物品、服务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即由国资处、基房处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招标组”、审计处和使用部门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项目需求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提交响应程度进行对比评议,以性能价格比最高、售后技术服务最好为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只有在所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时方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使用部门提供供应商,报“招标组”经批准后,由招标组、监督组、采购组代表3人以上单数,就价格和有关问题与单一来源的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

第十九条 金额在50万元以下、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耗材的采购,根据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的《亚洲通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文)和海南省财政厅等3部门印发的《亚洲通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报账效率促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通知》(琼财教〔2018〕1256号文)相关规定,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50—200万元教学、科研设备采购,按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教育厅亚洲通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教〔2019〕817号文)要求,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招标流程

第二十条 校内招标按以下流程进行:

1、“招标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报名;

2、报名截止后,由“招标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标时间;

3、由“监督组”根据项目性质和回避规定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出3—5位专家作为该项(次)招标评选小组成员;

4、召开现场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5、由“招标组”拟定中标公告并上传于学校官网中的“招标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6、公示结束后,由“招标组”下发中标通知书给相关申请单位进行合同的签订。

7、招标流程图:

拟定招标文件

挂网进行公开招标

接受报名

确定开标时间

抽选评标专家

签订合同

第七章 废 标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废标后“招标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重新组织招标或按原招标中标候选人顺序选定中标人。

第八章 合同签订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详见《海南医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海医学〔2018〕328号)文件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学校投标资格,有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校内招标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监督组负责对采购的招标过程及标底价格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实行监督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资金提出拒付意见,并告知计财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医学院物资服务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医学院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