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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天地

莫让校园网贷网住青春

阅读量: 更新时间:2016-10-30

今年3月9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2014级学生郑某因迷恋赌球,利用28名同学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借贷从十几家贷款公司贷款58.95万元,因经济压力巨大无力偿还,选择跳楼自杀。
6月,校园贷曝出“裸条”借贷,女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被要求“裸持”(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逾期无法还款则被威胁公布裸照给家人朋友。
几天前,湖南的10多名大学生被湖南文理学院大四学生黄某利用他们的个人信息贷款50余万元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涉事大学生已经休学,并已与帮其借贷的5名该校同学达成相关还款协议。
本报曾于8月14日对校园贷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现象予以披露,专家同时指出,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广大高校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消费观念和金融意识,极易受到诱导,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针对校园贷近期引发的诸多问题,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梳理了校园网贷的法律风险和防范风险的几点告诫,以期能做到防微杜渐。
看清读懂合同条款再签字
根据相关问卷调查统计显示,大学生的防骗能力平均得分仅69分,48%的受访大学生无法识破校园贷诈骗陷阱,23%的受访大学生相信,存在无风险且收益高的理财产品,容易被高利息诱骗。
据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法官李灿介绍,一项针对校园贷款用户做的问卷调查中显示,近九成的学生在与校园贷款公司签订协议时没有看清楚协议,其中近四成学生是因为“对方不给看”而没有看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需要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字盖章。校园贷款公司隐瞒真实的贷款利率和其他收费标准,所签订的合同涉嫌欺诈,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但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做到认真审核合同内容,看清读懂,以防止被欺诈。
目前,众多的网络分期平台产品费率不明晰,只是给出产品的每期还款金额,并不直观公布相关收费标准,逾期费用和违约金方面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数值,除了利息,有些校园贷款公司还会加收高额的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
法官指出,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亚洲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些以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预扣利息的行为,应该以实际借款的数额计算本金。
不要将还款款项付给第三方
“对于逾期违约现象,部分校园贷款公司规定了名目繁多的违约金、罚息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亚洲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李灿说。
在催收方式方面,李灿介绍,很多校园贷款公司的出借方会将催收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那么大学生在还款的时候可能面临并非还款给出借方的情形。对于此类状况,一是要将还款对象限定给出借人,不要给第三方催收机构;二是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还款,如用现金还款也要对方出具收条。以上两种形式都是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还款的有力证据。
“如果不能按期还款,某些平台就会采取恐吓、骚扰等方式暴力催收,经常会以告知父母、同学、扩大影响力等方式进行催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贷合同的效力只针对合同双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符合法律规定。”李灿说,如果暴力催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同学们要注意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现莫名被贷款应及时报警
此外,分期消费市场还经常出现“身份借用”等欺诈现象,不少大学生莫名其妙“被贷款”欠下巨债,李灿认为这是由于校园贷款公司在审核贷款人信息时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使得贷款人可以冒用他人信息多次甚至多地贷款。这严重危及到了被冒名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及征信记录,一旦出现了不良的征信记录,就会影响同学们未来的金融生活。
如果被别人冒名贷款,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情节严重的,或涉嫌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同学们遇到此类情形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固定相关证据,消除被贷款可能给自身资信带来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李灿表示,一方面大学生要纠正自身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理性的消费观。另一方面,教育部门要普及与投资消费相关的金融知识,帮助大学生树立风险意识和识别各种非法借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