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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建设海南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以下简称ICAC)管理工作,根据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ICAC)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琼科〔2022〕14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

职责及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海南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以下简称ICAC)管理工作,根据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ICAC)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琼科〔2022〕14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ICAC管委会)是ICAC决策机构,对中心建设与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咨询指导,推动中心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主任由海南医学院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副校长担任;委员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主任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党支部书记科技处长、人事处长、财务处长、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长、基建房产管理处长、研究生处长、对外交流与合作处长、审计处长、发展规划研究中心主任、招标与采购服务中心主任、附属海南医院院长、第一附属医院院长、第二附属医院院长等担任

第四条 委员不设任期,实行席位制,委员岗位发生调整,委员资格自动调整为新履职人员。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主要负责处理ICAC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召集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ICAC管委会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决定和工作要求,负责抓好ICAC事业发展。

二)批准对ICAC执行层授权范围,审定中心发展战略规划、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任命ICAC主任、副主任、ICAC临床试验科学委员会主任等。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审计报告及其它重大事项。

(五)指导统筹各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对ICAC工作服务支持和监督。

(六)对接协调政府工作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对ICAC发展的支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ICAC管委会议事采用全体会议和通讯评议两种方式,由主任根据审议内容决定会议方式。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通讯评议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ICAC管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因审议事项的需要,可由主任决定,授权副主任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ICAC管委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ICAC管委会办公室应提前做好经ICAC主任办公会讨论后的议题收集工作,并提前3天将议题相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条 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原则上应以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会议应对所提交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表决,采取口头表达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中赞成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ICAC管委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校内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ICAC管委会在讨论问题时,如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待对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ICAC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有详尽的会议记录,各项表决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由主任签名存档。全体会议和通讯评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主任审核后签发。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ICAC管委会委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ICAC管委会的权威和审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ICAC管委会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ICAC管委会委员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与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ICAC管委会主任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ICAC管委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因本人原因不能履职的,应主动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辞职;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重要影响和学校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有与本规定冲突者,概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