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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印发科研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1 13:56:26 发布人: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亚洲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促进科研活动的有序开展,鼓励科研创新,特制定本规定。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

项目经费指用于科研的以下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国内纵向协作项目(省部级及以下纵向协作项目,合同中需有亚洲通:作为合作单位,且有明确的经费分配方案)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委托亚洲通:教学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含国际间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实验室对外服务等的经费;

3.人事部门根据人才政策为研究人员配置的科研启动经费;

4.科研项目节余金;

5.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6.由各级政府、学校下达的科研实验室建设经费、运行经费;

7.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经费,科研基地建设经费;

8.项目配套经费指根据国家、省规定、学校制度或与项目发放方的协议,由学校配套给项目的经费。

二、经费预算编制预算

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填写项目计划书,计划书中应明确项目实施的计划,特别是经费使用的计划,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

横向科研项目、校外合作项目及按照人才政策给予的科研经费等无项目计划的,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填写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即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标书、项目计划书的计划和预算适用范围,承诺用好项目经费。结题时做好项目决算表。

科研团队负责人(PI)、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对团队成员的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可协调、监督团队成员项目经费的使用,以达到资源共享,发挥项目经费最大效益,并核查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统一指定报账员负责团队成员经费的登记、报销、内部核算。

二级院系、校级科研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对成员的个人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应指派分管领导或专人依据项目计划书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

科研处对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审核、批准项目经费的变更、节余经费的安排。审核单笔超过3万元的经费报销。项目结题后核对经费决算表

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开支负有财务监管责任。审核报销单据合规性。复核项目经费统计报表,依照课题相关文件和经费计划,监测科研经费到达和执行情况,每半年向科研处通报一次经费计划执行情况。审核项目结题后经费决算表。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项目经费负有审计责任,审核项目结题经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超过30万元的大项目、省级重大课题、国家级重点(重大课题)组织年度经费审核。

项目经费用于购置设备的,按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计划,团队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或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国资处实施。

除了在预算中有明确说明外,用于电讯和网络的经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燃油动力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误餐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按政府文件执行)。

属于亚洲通:独立承担的院内科研协作而需将经费转入他人账户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负责人填写转帐申请单;

2.二级单位监管、科研处登记;

3.项目负责人持双方课题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经费转账手续;

4.院内转账须出示转出和转入双方认可的经费使用预算。预算外的转账,从配套经费或节余金中转出。

因科研工作需要院外科研合作转账者,计划书中有明确规定的,经二级单位审核登记后转账。计划书中未规定的,须递交申请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体指单纯技术外包,并需对方单位需提供相关技术的资质证明,经科研处审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在开题前,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得超过20%。

科研经费使用计划按以下程序调整:

1.各级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更改,按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2.社会团体资助的项目经费,与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或个人)横向联合研究的项目经费,与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科研课题的科研项目经费如需调整,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科研处和项目相关方面批准,并由科研处备案登记后实施。

3.学校内部设置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其它科研经费在申请调整时,须在支出实施前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书面陈述理由,由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无法与相关方面取得联系,则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备案后实施。

凡涉及日常办公消耗品的购置,除横向课题经费列支外的,均须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公司采购。

常规实验试剂、耗材试行供应商制。由学校统一招标若干供应商,项目负责人从相应的中标供应商采购,耗材按学校的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如遇到供货商没有的耗材,根据价格总额的高低,由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采购(在供应商招标之前,按原办法处理)。特殊试剂、耗材的采购需经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审批后,自行采购。

科研经费用于采购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材料物资及其他材料物资或半成品,实行专人验收制度。二级院(系、实验室)对采购物资指定1-3人负责验收,并将验收人报计财处备案,每次验收必须有不少于2人参加,验收人对验收设备或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真实性负责。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

经费的报销及相关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级单位签字权人(审核人)的确定:有独立科研实验室建制的(含校、院同级实验室),签字权人(审核人)为实验室主任;成立PI团队的,签字权人(审核人)为团队负责人,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由各二级院系指定一位科研副院长(主任)为签字权人(审核人)。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采用科研管理软件逐级审核申报。项目经费报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编制计划在网上填报报销类别及明细。

2.二级院(系、实验室)审核人初步审核报销类别及明细是否符合项目实施需求。

3.科研处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对报销账目进行审核登记。

4.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审核完毕后持原始票据及经费卡到计财处经检查报销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后办理报销。

5.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劳务费、专辑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6.以下情况登记后还需经过科研处审批:

①超出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的,且没有通过相关审批程序的;

②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还需提供双方的协议及购销合同;

③经费使用程序或范围不符合项目计划书的预算的;

7.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少于10万元(含10万元)者,使用前须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者,需由校长审批。

以下开支不予报销:

1.不符合经费使用范围约定的支出;

2.超出预算或超出本规定确定的限额,且没有经过审批的支出;

3.需提前审批的而未按规定提前通过审批的支出;

4.报销凭证不合规的支出。

五、项目配套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国际合作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主任基金按1:1配套,地区基金按1:0.8配套。配套经费的40%须用于项目所在学科科研条件建设,购置实验设备。由项目所在二级学科负责人集中安排使用。此部分配套经费单独发放经费本,学科和项目负责人可决定将配套经费累积起来,集中使用。各项目所在学科负责人或科研实验负责人须向所在院系、科研处和财管中心报送此部分配套经费购置设备的资金使用计划。劳务补贴的比例不超过配套经费的30%,重点用于项目完成过程中的科研津贴(不含课题负责人)、聘请专(兼)职技术人员(含校外)劳务费发放,人员的聘任和待遇由课题负责人确定。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耗材购买及课题负责人劳务补贴,比例不超过配套经费的30%,其中课题负责人劳务补贴不超过10%,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支配。

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的其他科研项目按以下原则给予配套经费:

1.纵向项目按1:0.2配套(不包含平台费)。

2.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资金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3.重大科研项目配套:是指项目名称中含有“重大”的国家或省部级项目及实际获得科研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小于3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到账经费的20%配套,上限为50万元;到账经费在300万元-500万元的,按所批经费的15%配套,上限为75万元;到账经费大于500万元的,按经费的15%配套,上限为100万元。对于亚洲通:和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以亚洲通:实际到账的科研经费为准。配套经费科研津贴支出不得超过配套经费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4.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经费按政府要求给予配套。

5.如遇以上配套规定相互冲突,则按金额较高的原则予以配套。

6.对以上规定均未涉及的科研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不予配套。

7.个人项目配套经费的50%作为项目组织实施费,可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考察、通讯、能源及误餐补助、科研津贴等,由项目负责人支配。另50%按照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8.配套经费单列经费卡,单独核算。

29.配套经费需在拨付经费使用完毕后启用。科研经费中单项使用完毕后,即可启用配套经费中对应项目部分的经费。

六、科研项目节余金

   科研项目节余金(以下称“节余金”)是指科研项目经费在按计划项目完成并结题后仍有节余的课题经费(含上级下拨的经费和各类配套经费)。一个项目节余金的金额为下拨经费结余与该项项目配套经费结余总和。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1年内由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第二年仍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节余金中20%划入科研公共管理平台支配,80%由课题负责人在6个月内将节余金继续支配或以学校培育基金的形式重新立项(向科研处申请)。此后仍有剩余的,全部收回,进入学校科研公共管理平台。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节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收回。 

科研处根据结题情况分批向计财处通报项目结题情况,财管中心及时按科研项目划出节余金,并实行专项管理。

七、科研公共平台费的管理

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用于科研平台的维持和建设,应统一纳入校内预算,并建立科研平台运行费专门经费卡。运行费每年由科研处根据学校各实验室建设情况及财政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实验室运行经费预算,预算经教代会审议后执行。

学校科研处根据核定预算制定分配计划,通知计财处下拨给各级实验室,并在经费本上登记。

各实验室根据下拨经费及本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预算上交科研处审核通过并报计财处,实验室按照该预算执行。

科研平台运行费用途:主要用于实验室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及实验室共享设备的耗材购置及共享基本耗材的购置。

每年年末,当经费执行完成后,各实验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上交经费决算表,并上报科研处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考核。

八、科研人员费的管理

科研人员劳务费(以下简称劳务费费)是指发放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博士后、研究生、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资助部门的要求据实编制执行。

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按项目资助单位规定外,在间接经费中支出,一次性发放。

人员费的发放须符合以下原则:

1.人员费首先应在项目费中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配套经费中支出。

2.所发放的人员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计划书规定预算的上限(税前)。

九、决算与审计

   项目经费须在项目结题申报前决算,程序如下:

   1.科研处在项目结题时,在项目管理平台上自行打印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流水账。

2.项目负责人根据流水账填写结题决算申请书;

3.科研处核对决算表;

4.计财处审核决算表;

5.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审计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科研管理费

纵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5%,横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8%收取管理费。如项目经费不超过一万元的,免收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信息收集与分析统计、组织策划、申报、过程管理、项目结题、成果鉴定与推广转化等管理工作。

横向项目管理费的50%,纵向项目管理费的20%返回二级单位,单独建立账户,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统筹用于科研及学术活动的开展。

十一、惩处

违反上述规定,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对于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学校有责任组织调查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附  则

本规定由科研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属医院可根据本规定和自身财务制度建立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有与本规定冲突者,概以本规定为准。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海医学〔2017〕29号

一、总则

为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加有序、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学校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维护学校声誉和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项目的总结验收、推广应用等。

二、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科研项目按计划、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国内纵向协作项目(省部级及分配方案)和学校下达的有关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委托亚洲通:教学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含国际间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实验室对外服务等。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及推广应用等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或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管理。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技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作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学校二级单位及科研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在申请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各类科技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项目申请书上报或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校级科研机构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进行审查,加盖公章后生效。各单位、科研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承担。

为维护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

横向课题的申报由项目委托方提供相关材料,项目承担者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的有关技术文件、任务书、合同、经费说明等,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附属医院负责。

四、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负责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为依据,项目预算应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除特殊项目申请指南中有明确要求外,设备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需要野外研究和调研的项目,可编制适量的运输工具油料费,需提代测算依据。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本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电讯和网络的经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误餐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

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间接经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参照《海南医学院科研间接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照不同归口部门的要求上报审批。

经费预算将作为今后结题验收的依据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的依据。

五、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并按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保证研究任务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

各类纵向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原则上不能变更。课题组主要成员的变更及经费使用变更需有充分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

各实验室及教研室(三级单位)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课题组成员的分工,经费使用进行监管,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各二级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并对本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报科研处。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进展报告,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中期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对和总结并报科研处。

六、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变更与终止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合同任务书要求按时结题,并提交相关验收、鉴定或结题报告等。按照合同委托方要求在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计划编号。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结题,并提交相关证明(验收报告,鉴定证书或双方约定的结题形式)。

科研团队负责人(PI)、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对团队成员的项目的结题与验收负有监管责任,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题验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级院系、校级科研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对所在单位项目结题与验收负有监督责任,应指派分管领导或专人对结题验收报告进行监督。

科研处对项目结题与验收负有监管责任,代表学校监管各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项目进展情况、科研成果的管理等;负责审核结题与验收报告,并报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结题验收。

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1.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2.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科研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3.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项目通过结题或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0天内将项 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或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报档案馆。

对项目结题验收管理要求审计的项目,应有学校审计部门以科研项目为审计对象,对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项目负责人、科研主管部门和财管中心应充分采纳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有重大问题的应暂缓结题验收,经调查处理或整改后在组织结题验收。


           
七、未按期结题的处罚与科研诚信处理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又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1-2年的处理,并作诚信欠佳的记录,同时相关处理结果与业绩考核等相挂钩。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协同创新办法(试行)

海医学〔2017〕29号

国家级科技或教学成果奖是学校更名为大学的必备条件,也是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的强力证明。亚洲通:近些年均没有独立获得过国家级成果奖。为了确保亚洲通:更名成功,也为了促进亚洲通:教师和学科积极参与高水平成果申报,特制订此办法。

   一、奖励政策

   (一)亚洲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成功的,不论完成人是否为亚洲通:职工,均按亚洲通:海医〔2014〕17号文件《海南医学院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兑现奖励。另增加直接按“品牌教师待遇”发放津贴,不限年数。

   (二)亚洲通: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亚洲通:职工参与其中,对本校职工的奖励,在海医〔2014〕1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上提一个档次予以奖励,并直接按“品牌教师”待遇发放津贴,不限年数。非亚洲通:职工的第一完成人,除享受校内同等奖励待遇外,一等奖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亚洲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学校拨出专款作为申报费用,报销申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法费用。

   二、合作申报优惠条件

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到校外单位的合作申报,提供以下优惠条件:

   (一)学校报销合作申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旅差费、专家咨询费、论文发表费、文件及软文制作费。

   (二)不论申报是否成功,如果能提供申报材料已经报送的证明,对亚洲通:人员一次性报销劳务费10万元。

   (三)对非亚洲通:职工的主申报人,可以以专家咨询费的形式,补助20万元申报费用。

   (四)非亚洲通:职工的主申报人,不论申报成功与否,按柔性人才引进政策予以柔性引进,并给予相应待遇。

   三、服务措施

   (一)学校科研处为成果申报负责单位,负责全校各部门服务的协调工作,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也可以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委派或聘请专业人员提供咨询、策划、方案服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项小组,全力以赴确保申报成功。

   (二)图书馆为成果申报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如需到校外文献机构才能完成的,由图书馆牵头完成,费用由学校支付。

   (三)校办提供联络、接待服务。

   (四)计财处确保本案所规定的各项费用能及时报销和发放,必要时提供借款服务。

   (五)根据申报人的要求,需要校领导协调的,在不违规情况下,校领导给予积极配合。

四、其它事项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亚洲通:职工系指亚洲通:在职和退休人员。

(三)亚洲通:柔性引进人员奖金发放可比照在职人员执行。

(四)此规定执行到学校更名完成时终止。

海南医学院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海医学〔2017〕29号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未来科学研究的发展,并服务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

(二)遵循医学教育发展规律,突出亚洲通:办学特色,坚持教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科学研究应能适应海南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海南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的支持,要能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能为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作出自身独有的贡献,要能适应海南省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要在热带药物、南药黎药的研发与产业化、海南省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热带病的防治、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公共卫生政策、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热带养生医学等方面作出自身独有的贡献。

(三) 突出学科优势,兼顾学科间平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建设统一起来,既要以学科为依托,又要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创新的平台建设。既要保障重点,又要注意学科协调发展,各学科互为补充、互相支撑,利于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倡节约资源、资源共享,优先发展科研平台。

(五)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层次丰富,技术全面、先进的科学研究实验体系。

二、基本原则

学校统筹,学科优先的原则;

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的原则。

三、新设立科研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新的科研实验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目标明确:申请单位或学科有明确的实验室建设目标,有具体的学科发展规划,有具体、有特色的研究方向。

(二)需求迫切:学科有足够研究项目作为支撑,或有较充足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三)队伍齐全:学科有结构合理、实力较强的学术队伍,能确保有较为充足的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带教。

四、新设立科研实验室的申请、立项、建设与验收

(一)提出申请:各学科根据自身条件,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海南医学院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及“海南医学院新增科研实验室可行性论证书”,并经所在二级院系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申报。

(二)战略评审,项目入库:科研处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战略评审,主要评价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按建设的迫切性,评定为A、B、C三类。A、B类项目在进一步完善建设规划和方案后,项目入库。C类项目不以考虑。

(三)立项评审:筹措到建设经费后,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类别逐步考虑立项,立项前科研处提请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主要评价项目建设的规模、建设目标、建设计划的可操作性、仪器设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必要性,形成项目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目标,落实项目责任人、督办人及考核时间。

(四)项目批准:通过评审立项的项目,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先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通过立项。

(五)项目建设任务的下达: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通过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计财处共同下达建设任务。

(六)验收:科研处组织专家组按照评估体系验收,并将结果报送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或校长办公室。

五、科研实验室的撤、并办法

(一)建设好的科研实验室需加强管理,多出成果。有下列前四种情形之二者,或有下列后二种情形之一者,并经管理机构考核确定,可考虑关闭实验室,撤消其机构。

1.实验室专职人员连续三年未获得校外项目;

2.实验室连续三年未承接校内其它学科项目;

3.实验室连续三年未承担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

4.实验室的专职人员连续三年未发表研究论文;

5.实验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包括生物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已经离岗,未有人补充;

(二)撤、并的程序

1.根据实际情况,由科研处或有关的二级院系提出实验室撤并申请。

2.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撤并申请进行论证,如需撤消,则进一步讨论并入方案。

3.论证结果经主管校长同意,报学术委会会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决议。

4. 撤、并后的人事安排由人事处办理,设备安排由科研处汇同国资处办理。

注:PI实验室建设按照PI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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