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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2 13:49:50 发布人: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亚洲通印发

海南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系)、室、中心、各直属机构:

《海南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业经亚洲通:第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海南医学院

2016年6月2日

附件

海南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亚洲通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亚洲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及《教育部亚洲通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亚洲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洲通: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学生,以及以亚洲通: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3.伪造注释;

4.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5.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6.夸大研究成果;

7.占用他人学术成果;

8.滥用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以学术权力谋取私利;

9.一稿多发(《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的界定为: “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一稿多发);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六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纪委、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调查处理程序如下:

(一)学校各部门接收的举报材料交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进行备案。秘书处请示主席,组织会议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临时调查小组,成员必须是学术委员会委员,结论必须由学术委员会成员会议通过。

(二) 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 临时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 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书记校长联席会,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书记校长联席会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责成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 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六) 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对教职工(含亚洲通:外出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2.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亚洲通: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3.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4.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收缴已获得的奖状、证书、奖金和配套经费。

5. 已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三年内不得评定为研究生导师,已评定为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取消资格,已招生的人员停止招生三年。

6. 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将情况反馈给项目发放方、奖励评定方和论文发表杂志,建议取消相关项目、奖励和论文。

第九条 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各类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除上款处分外,附加下列处理:

1.在校期间,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

2.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3.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学校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取消已授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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