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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1 13:48:31 发布人: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亚洲通印发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使用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系)、室、中心、各直属机构: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业经亚洲通:第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海南医学院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使用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监督,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48号主席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17号令)、《教育部亚洲通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亚洲通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亚洲通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2015年12月印发)、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财政厅《亚洲通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琼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全部科研项目(含教学研究项目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等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国内纵向协作项目(省部级及以下纵向协作项目,合同中需有亚洲通:作为合作单位,且有明确的经费分配方案)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委托亚洲通:教学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含国际间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实验室对外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经费总额度,包括科研项目划拨经费、赞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程跟踪审计监督,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从项目获批到项目结题全过程,对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和评价。

第五条 为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计工作,学校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审计处,负责同各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工作事项等。

  (一)联席会议成员由分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的校领导以及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研究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

2.审议科研项目经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3.听取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情况汇报;

4.审议重大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5.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争议等;

6.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审计监督的权威,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促进科研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研究。

          第二章 审计类型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程跟踪审计分为审计备案、

审计抽查、专项审计和会签审计等四种类型。

  (一)审计备案是指科研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将科研项目文件(包括批复经费预算)整理齐全后报科研处审查,由科研处统一报审计处备案,以便审计处及时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二)审计抽查是指审计处根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序时的、随机的抽查,根据科研处管理需要和申请,针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某个具体事项进行抽查。

  (三)专项审计是指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规定或科研项目立项约定,在项目研究期间或结题时由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会签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科研项目结题需要,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签署审计意见。

第七条 审计类型的适用范围。

  (一)审计备案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全部科研项目。

  (二)审计抽查一般适用于经费总额度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全部科研项目。除常规的审计抽查外,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三)专项审计一般适用于经费总额度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科研项目。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尖对性开展审计抽查。其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审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国家或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会签审计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全部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备案的主要内容是科研项目的批复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经费批复文件、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审计抽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实验试剂、实验仪器、设备等购买及使用情况,工资、劳务费发放情况,项目经费支付情况、资金帐户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是否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和管理、是否独立建账、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科研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按时按量到位。

(四)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批复预算要求,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五)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基建及维修、设备、软件、试剂等支出,是否执行政府、学校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

(六)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取比例和总额是否超过限额。

(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签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结题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依法依规结题。

  (二)科研项目是否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和管理、是否独立建账、是否专款专用。

(三)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内容及手续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列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隐瞒、遗漏,是否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费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备案程序。

  (一)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按备案要求整理项目备案材料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备案意见后统一报审计处备案。

  (三)审计处专人负责,对科研处报送的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编号、立档。

  第十三条 审计抽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计处商科研处编制审计抽查工作年度计

划,报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一般情况下抽查项目数为在研项目的15%。其中例行抽查占10%,针对具体支出项目抽查占5%。

(二)审计抽查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三)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并修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送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处签收,审计处归档。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程序。

(一)每年初,审计处商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科研项目专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需调整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项目,须经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

(二)列入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适时通知审计处组织审计。

1.专项审计一般由审计处牵头和配合,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因工作需要,30万以下的项目或30万元以上项目的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

2.由审计处实施的项目,审计处成立审计小组,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科研项目单位或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3.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成立审计小组审计,由科研项目负责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向审计小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小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及其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后20天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意见后,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处向科研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送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科研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天内提出复议意见,审计处提交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七)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于未落实整改意见的项目不得验收或进行通报。

(八)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后,由科研处、审计处联合委托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三年一招,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科技厅、教育厅等)有约定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从其约定并报审计处备案。严禁科研项目负责人绕过科研处、审计处或违反约定私自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

(九)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审计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审计费用在科研项目管理费或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中列支。

(十)科研项目审计终结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将有关科研项目的审计资料留存审计处一份,做好审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会签审计程序。

(一)科研处统筹安排,核定需要会签审计的科研项目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编制结题报告,包括根据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院系公章。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章。

(四)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章。如发现结题报告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

(五)科研处将审核通过的科研项目结题报告送审计处会签审计。审计处在收到会签审计资料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会签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正的事项等特殊情况,及时通知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修正,会签审计时间顺延。

  (六)对于材料不全等不具备会签审计条件的科研项目不予会签审计,退回科研处补办;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挪用科研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处不予会签审计,报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审计备案所需资料主要有科研项目批复文件(包

括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经费批复文件、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审计抽查所需资料根据审计抽查内容和要求提供,一般包括项目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实验试剂、实验仪器、设备等购买及使用情况,工资、劳务费发放情况,项目经费支付情况、资金帐户管理情况等。

(三)专项审计所需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5.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6.有对外协作项目的,提供对外协作合同书以及合作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说明。

7.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如采购合同等)。

8.项目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9.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材料。

  10.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11.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资料。

  13.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资料根据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要求提供。

(四)会签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

3.经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决算报表中若含有购置属于国家专项控制的设备费用,应附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6.经校领导审批的特殊经费支出,应附有审批件。

7.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帐等其他相关资料。

8.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先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签暑意见再送审计处进行会签审计。对报送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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