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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
  更新时间:2014-01-13 19:05:45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

海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评奖范围

具有亚洲通: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毕业学年只评考研奖学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别奖”奖学金及国防奖学金

第二条 评奖类别及名额

(一)学校奖学金

类 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特等奖学金

每人5000元

1%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别奖”奖学金

每人2000元

按实际人数计

国防奖学金

每人5000元

按实际人数计

一等奖学金

每人1500元

2%

二等奖学金

每人1000元

4%

三等奖学金

每人400元

8%

单项奖学金

每人150元

8%

考研奖学金

每人5000元

按实际人数计

(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类 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名额

国家奖学金

每人8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5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基本条件(不包括考研奖学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别奖及国防奖学金)

(一)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且有3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单项奖学金除外);

(二)本学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三)本学年必修课程(含必须选修课程) 无不及格;

(四)本学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具体评定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

符合本学年一等奖学金条件,且《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本学年内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2.一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2)本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0%,且本学年内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

符合条件(2)者优先予以评定,其他学生同等条件下,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高者优先。

3.二等奖学金

(1)本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0%;

(2)本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本学年内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

符合条件(2)者优先予以评定,其他学生同等条件下,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高者优先。

4.三等奖学金

(1)本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

(2)本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且本学年内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符合条件(2)者优先予以评定,其他学生同等条件下,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高者优先。

5.单项奖学金

奖励本学年在德、智、体、美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争得荣誉的学生。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获得不同类的2项单项奖学金,享受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单项奖学金评选。(文明风尚奖学金、学生创业奖学金和自立自强奖学金不受以上限制)

(1)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勤奋、刻苦,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学习态度”项为优秀。

(2)学习进步奖学金

学习勤奋、刻苦,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较上一学年有明显进步;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学习态度”项为优秀。

(3)实践优秀奖学金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短学期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较突出或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实践公益”项为优秀。

(4)公益优秀奖学金

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无偿为社会服务,成绩较突出;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实践公益”项为优秀。

(5)体育优秀奖学金

积极参加群众性体育活动,且在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文体特长”项为“有”。

(6)美育优秀奖学金

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且在校级以上文化、艺术比赛或作品征集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文体特长”项为“有”。

(7)文明风尚奖学金

关心校风校貌建设,爱护校园教学和生活设施,敢于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较突出;或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敢于在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文明守纪”项为优秀。

(8)科技创新奖学金

积极参加校级以上科研活动或学生科技、学科竞赛活动,有科技、科研创新成果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科研创新”项为“有”。

(9)学生创业奖学金

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活动,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特殊经历”项为“有”。

(10)自立自强奖学金

面对逆境迎难而上,自立自强克服困难,且表现突出;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特殊经历”项为“有”。

6.考研奖学金

第一志愿报考海南医学院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且考研成绩在所录取专业中名列第一。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院校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且考研成绩在院系考研中名列第一。

7.“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别奖”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别奖”奖学金以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毕业后自愿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区单位工作为基本前提条件,经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主办单位确认,并签订劳动合同。

8.国防奖学金

国防奖学金以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毕业后入部队为基本前提条件,经驻校解放军后备军官选拔办公室批准,并签订合同。

(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亚洲通: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本学年特等奖学金条件;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选修课程总平均成绩排序领先者优先。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各学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评奖程序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进行,学工部负责实施。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各项奖学金由各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在评奖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各院系部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各院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学年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意见,制定各院系部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备案。

(二)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各院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部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对提出获奖申请的学生进行统一评审。

(四)各院系部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各院系部内张榜公布,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将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报送学工部,由学工部报校领导审定。

(五)学工部负责对各院系部评奖过程进行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六条 学业成绩评定办法

当年学生课程总评成绩=考试课程总平成绩×80%+考查课程总平成绩×20%。选修课不计入总成绩。

第七条 公示和申诉

公示: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申诉: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工作部提起申诉,校学生工作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分管校领导批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条 奖励办法

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获奖证书和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海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医学院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亚洲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亚洲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符合本学年特等奖学金条件;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学年学业总成绩平均分高者优先。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符合海南医学院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6.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第四条 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每年海南省财税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评奖程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学工部负责组织评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在评奖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各院系部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1.根据当年各院系部学生人数和当年各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学校每年将海南省下达给亚洲通: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院系部,由各院系部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成绩,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选择其中一项,向所在各院系部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认真、如实地进行填写。

3.各院系部学生党总支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在各院系部内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学工部。

4.学工部对各院系部上报的名单或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除特殊情况外,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应与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同步进行。

第六条 发放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兼得。

2.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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