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是自主性特别强的工作,为了保障科研的顺利开展,科研工作落实到实处,监督科研工作者履行职责,配合管理,遵守科研道德,保障科研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凡在我院所有工作人员从事科研工作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科研信誉指科研中科研人员是否遵循应尽的义务、承诺和是否遵循科研的基本道德规范、行为规范。
第三条 科研信誉的不良记录指标分为四级。A级:十分严重;B级:严重;C级:不良。D缺陷。科研信誉的指标体系及评判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由科研科评估、管理科研信誉不良记录。在科研的申报、审查、科研检查、督察、稽查和依法认可的不良记录都由科研部存档、登记。
第五条 每次课题申报、论文证明等科研审批,科研部提供科研不良记录的材料。
第六条 不良信誉记录终身累积。
第七条 不良记录还将按以下原则处罚:
1、凡有一次C记录者,或二次D者,2年停止申报/不开据证明处罚。
2、以下情况5年内不予科研申报和出据科研相关证明。
a. 一次B记录,
b. 二次C记录者
c. 受到二次2年不予科研申报/不开据证明处罚者
3、以下情况永久不予科研申报和出据科研相关证明。
a. A记录者
b. 二次B记录者
c. 受到二次5年不予科研申报/不开据证明处罚者
4、科研科负责监督其错误纠正,并记录纠正情况备案。
5、除A外,处罚不针对本次科研。错误纠正后本次(项)研究可以继续(另有其它规定者除外)。不纠正错误者,终止课题。
6、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或经济损失者,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第八条 科研信誉管理规则见附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