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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2014-01-13
阅读量: 更新时间:2014-01-13

一、 总 则

1.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亚洲通:的科研水平,促进科研产出和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以海南医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和对海南医学院有重大价值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的奖励,不含教学奖励(教学成果、各种竞赛奖、教材、教辅书籍、字典等)。社科研究成果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 奖励条件与计算

3. 奖励的范围:

1)省部级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2)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3)发明专利;

4)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5)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研发和科技转化;

6)对亚洲通:产生重大影响、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4.科研成果奖奖励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由国务院或科技部授予的科技奖励。部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科研奖励。依照《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科技部三号令)第八条规定的社会力量设置的全国性奖励视同部级奖励。教育部颁发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视为国家级奖励。省级科研成果奖指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和科技厅(局)颁发的科学成果奖励和省级社会科学联合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非海南省的省级奖励按海南省奖励对待。

2)科技成果奖按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按奖励金额1:0.5配套(一等奖全国性奖励不足1万元者,按1万元发放,地方性奖励不足5000元者,按5000元发放;二等奖底限按一等奖1/2计算,三等奖底限按一等奖1/4计算)。

5. 科研论文奖励

1)授奖论文须在正式期刊上发表。获奖励论文分两类:

I类:

①《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或《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论文;

②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各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论文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

③《艺术及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④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II类:

①《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论文;

②《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论点摘要的学术论文;

③以外文形式在国际期刊发表但未被SCI收入的科技论文。

2)受奖者必须完成以下基数论文,对于超过基数的论文给予奖励:

副高职称及以下人员论文基数参照海南省劳动人事厅亚洲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条件中有关论文要求确定; 正高职称人员中,专职科研人员论文基数为3/3年,教学(含教辅)和医疗人员论文基数为2/3年;

奖励按3年内高档次论文计算,超过3年以上的论文不以奖励。第一类论文的奖励不受此限制。

3)案例报告、译文、综述等不按论文计算。

4)论文奖励按以下标准:

第一类论文 每篇5000元起,影响因子>1者,按5000/1IF。无影响因子者,按1计算。

海南医学院学报论文2200

第二类论文 每篇2000元。其中海南医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按每篇2200元奖励。

6. 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每项奖金4000元(共享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按亚洲通:享有比例发放)。专利转让,按转让费30%作为奖励。

7. 产业开发和成果转化者,按10年内每年所获得纯经济效益的5%奖励。

8. 自然科学专著奖励标准为:

20-50万字,奖励1万元;

51-100万字, 奖励2万元;

100万字以上,奖励2.5万元。

科普书籍和译著按1/2奖励;社科专著奖励的准入字数按以上标准的200%计算)

9. 学校科研特别奖

1)学校科研特别奖是针对亚洲通:科研价值大,应用前景好的科研成果实施的奖励,条件不受本办法第4-8项的限制。

2)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贡献特别巨大者可以突破本限制。

10. 奖金的最终计算除了依照以上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一项目只奖励一次(不包含科研特别奖奖励)。如一项目为先后被不同级别的政府奖励,奖励按高级别奖励补齐。

2)获奖人须为亚洲通:人员或署名海南医学院的兼职、聘用人员。

3)亚洲通:为第一署名单位,奖金按100%计算;第二署名单位,奖金按50%计算。第三署名单位按25%计算,此后不再计算奖金。

4)一奖项只授予一名受奖人。(奖金)按署名优先权分别为第一署名人、第二署名人、第三署名人,此后排名列为受奖人。奖金额依据受奖人(排名)计算,第一作者计100%;第二作者计50%;第三作者计25%。论文的通讯作者参照第一作者计算。

5)奖金由受奖人在项目组中分配,学校不作干涉。

11.奖金发放单位遵循以下原则:

1)受奖人署名单位为学校者,由学校发放奖金;

2)受奖人的署名单位为亚洲通:独立法人单位或同时署有学校和独立法人单位者,学校发放奖金额的1/3,独立法人单位发放奖金额的2/3

3)学校科研特别奖由学校发放;技术开发、专利转让和转化的奖励,由直接受益法人单位发放。

4)由法人单位发放奖金的部分,可以超过学校规定的金额,但不能低于学校规定的金额。

三、奖励程序

  12.登记

每年41日至420日期间,由奖励申报人携带获奖证书、论文、专利证书、著作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科研部登记,同时需携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聘书)专利转让、开发效益须出示有关经济证明,过时不再受理。由于客观原因漏登的,经科研部审核后次年进行补登。科研部审核相关资料,开发效益的经济材料学校的项目由科研部交审计处审核,独立法人单位的项目由独立法人单位完成审核。

13.上报与审批

每年420日至531日,科研部根据科研登记与审核情况,制定科研奖励清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科研特别奖由科研部于每年420日前推荐,531日前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14.公示与监督:

每年6月中旬前将批准的科研奖励清单公示2周。

15.公示中如对科研成果有异议,由科研部再次审查,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评议,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科研部实施。

16. 发放

每年6月底根据公示结果,学院领导最后批准后,由学院财管中心和相关独立法人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定将奖金发放给受奖人。

四、违规与处罚

17.违规行为指谎报奖励、科研作假和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的行为。

谎报奖励是指奖励申报人员对论文、专著、成果、专利、专业技术资格、排名和经济效益等与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条件有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科研作假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一稿多投。

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指以下行为: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反映;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18.具备第17条规定的情形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科研奖励资格、取消任现职期间科研奖励资格;严重者同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奖金已经发放后发现有以上行为者,追回奖金,同时按以上原则处罚。

五、附则

19.独立法人单位在本奖励外的奖励,由其自行制定。

20.校内依据特殊体制经济独立核算的部门参照独立法人的规定实施。

21.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201021日开始实施。原海医学[2004]75号《海南医学院科研津贴与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对于原规定有关的其它费用做如下规定:

1)申报课题获得立项的查新费用从查新人的科研经费中支出,无科研经费的按照查新费用的70%到科研部报销;对于查新而未申报课题的查新费用不予报销。

2)第一类论文由科研部报销版面费,其它论文科研部不负责版面费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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