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建设背景
在亚洲通: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建设单位资格,全力投入以硕士教育为核心的学科点建设的同时,还须合理规划研究生教育的中远期发展,为远期的博士教育奠定基础。
以重点学科建设带动全校各学科建设是亚洲通:发展的重要举措。海南省教育厅对重点学科建设极为重视,在以前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上,2010年开展了新的一轮省级重点学科遴选和建设。为了与海南省重点学科建设同步和接轨,亚洲通:将启动新一轮重点学科建设,以促进各学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亚洲通:的办学发展。
二、2011-2014重点学科建设的层次、建设期、数量、支持力度和目标
(一)总计划
启动新一轮重点学科建设。为配合亚洲通:申硕工作,调整亚洲通: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使之与省重点学科建设周期接轨,本期重点学科建设设置5个重点学科和2个重点扶持学科,建设期为3年,2013年建设期结束。
(二)重点学科
受资助的学科以2015年前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为目标,并为中、远期申报博士学位授予权奠定基础。自然科学类学科资助不低于10万元/年,社会科学类资助不低于5万元/年。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对《海南医学院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学位[2010]第8号)的批复,重点学科在药学、基础医学(含生物学)和临床医学中产生。
(三)重点扶持学科
受资助学科以到2015年前列入硕士学位授予学科(建设)规划学科为目标。自然科学类学科资助不低于8万元/年,社会科学类资助不低于4万元/年。
重点扶持学科在药学、基础医学(含生物学)和临床医学以外的学科遴选。
三、学科遴选、建设和验收
(一)学科遴选
1.学科申报的基本条件
(1)符合海南医学院的学科发展需要,优先选拔关键学科和符合学科、海南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学科。
(2)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学科基础较好。
(3)具有良好的学科团队。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职称者,须同时具备硕士或博士学位;一般在55岁以下;学术队伍中须具备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不含学术带头人);重点扶持学科学术带头人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一般在50岁以下,副高或正高职称,学术队伍中须具备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不含学术带头人)。须有2-3个相对固定、相互支撑的学科研究方向。
(4)为保障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工作,校领导、校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学术带头人。
(5)为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接轨,申报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申报。除因学校行政布局导致二级学科分散的学科外,原则上不跨二级单位申报。
2.申报
各二级部门认真组织、推荐学科进行申报。临床学院申报不超过3个学科,其它二级部门申报不超过2个学科。2个或2个以上二级部门联合申报者(科研机构不计算在内),须由所涉及的二级部门相互商议,各自做出推荐意见,并明确主管归属。各学科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由各二级部门上报科研部。申报材料的提纲为:
(1)申报重点学科的现状(人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建设、教学工作、硕士学位点建设);
(2)申报重点学科的规划目标(包括整体建设目标和分年度建设目标,要求有量化的、可考核的具体指标);
(3)申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包括重点学科建设的可行性分析、学科方向、具体建设方案及存在的困难和解决的措施);
(4)学术团队(包括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的介绍、学术骨干的简介以及学科梯队);
(5)申报重点学科的经费预算(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支持额度作出具体的经费预算)。
3.遴选
科研部组织专家根据海南医学院重点(扶持学科)遴选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投票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公示后确定。
(二)建设
校级重点学科确定后须填写《海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并逐年列出建设目标、任务的量化指标,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建设期的校级重点学科每年进行一次总结,满2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不符合实际的计划及时修改。发现进展严重缓慢,经下达整改意见后仍不能整改者,终止其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三)验收与评价
重点学科建设完成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取消资格,建设业绩突出的重点学科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验收合格的重点扶持学科优先参与下一届重点学科申报。
验收标准届时另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安排
1.遴选
(1)10月15日-10月25日,各学科填报申报重点学科的材料并按要求上交科研部。
(2)10月25日-11月30日,科研部组织专家评审。
(3)12月1日-12月10日,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决议。
(4)12月底前上报院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2.建设和验收
依据工作进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