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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财政局、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亚洲通印发《海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3月25日海财规〔2014〕3号文件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镇财政局(所)、人社所,县退管经办机构:

为加强我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亚洲通做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海办法[2004]8号)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亚洲通加强企业退休人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通劳社险[200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安县财政局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5日

海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亚洲通做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海办法[2004]8号)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亚洲通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通劳社险[200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是指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社会管理服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贴、企业或个人缴纳、利息收入、社会捐助、其他收入。

财政补贴:指财政安排的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

企业或个人缴纳: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一定期间内缴纳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费用。

利息收入:指用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社会捐助:指社会自愿捐赠和赞助的专项基金。

其他收入:指异地转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和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支出包括:专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慰问补助支出、信息技术支出和其他支出。

专项支出:指用于退休人员各项活动经费、退休职工艺术大学办学经费、退休职工艺术团办团经费、退休职工活动中心日常管理经费、退休人员档案库及日常管理经费、社会化管理服务场所建设、健身娱乐设施器材购置、图书期刊购置及必需的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日常公用支出:指办公设备、印刷经费、聘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慰问补助支出:指对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在重大节日、高龄 、住院期间、特殊困难慰问,已故吊唁等方面的支出。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支出:退管服务所(站)业务补助,退休人员基础信息采集、维护,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支出。各区(镇)社保所和高新区所属街道社保所按基础管理费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费用,并结合考核情况调剂支付;标准按管理退休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每单位补助基础管理费3000元,501-1000人每单位补助基础管理费4000元,1000人以上的每单位补助基础管理费5000元;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按2元/人的标准补助。

居住异地退休人员管理支出:指退休人员退休后居住异地需要走访、慰问、吊唁、健康状况调查、信息采集、交通等方面的支出。

信息技术支出:指信息网络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维护费方面的支出。

其他支出:指按规定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慰问金支付标准

第五条 慰问金补助项目及标准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可享受以下慰问补助

重大节日慰问由退管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制定慰问范围和补助标准。

高龄退休人员逢80岁生日慰问金100元、蛋糕1只(60元内),90岁生日慰问金200元、蛋糕1只(60元内),100岁生日慰问金500元、蛋糕1只(60元内)、花篮1只(60元内)。

全年住院总费用累计在1万以上(凭医保报支凭证)或连续住院1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慰问金200元。医疗总费用每增加1万元,增加慰问金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水果或花篮60元。同一年度不重复慰问。

特殊困难人员视困难程度慰问金200-600元。

已故退休人员吊唁费200元、花圈1只(100元内)。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退管资金的划拨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县退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合理使用退管经费。退休人员慰问由各社保所按规定将符合慰问补助的对象及时申报县退管经办机构审核后组织慰问,每月的10日前办理月结报手续。

第八条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一旦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亚洲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慰问补助工作的通知(海劳[200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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