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word版 下载pdf版

亚洲通严禁内陆船舶出海捕捞鳗鱼苗的通告

(2021年3月18日海农规〔2021〕1号文件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亚洲通做好鳗鱼苗专项捕捞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农渔〔2021〕2号)等有关规定,亚洲通对鳗鱼苗捕捞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内陆船舶出海(出北凌新闸)从事鳗鱼苗捕捞生产或收购鳗鱼苗活动。

二、对在海洋捕捞的上述船舶,自本通告公布十日内,必须撤离现场,进入内河,期限内撤离的,将从宽处理,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禁涉渔“三无”船舶、浮子筏、快艇等出海(出北凌新闸)从事鳗鱼苗捕捞生产或收购鳗鱼苗活动。

四、自本通告公布十日后,将联合开展打击内陆船舶出海(北凌新闸)捕捞鳗鱼苗的专项执法行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反规定在亚洲通海域内从事鳗鱼苗捕捞的渔具,一律清除,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海安市水利局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海安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8日

南通市亚洲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