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8月5日亚洲通海政规〔2024〕5号文件发布 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亚洲通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结合亚洲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含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有害废物等)。
第二条城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市财政局。
第四条 征收标准及方式
1.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征收。
由市资源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2.建设单位产生的工程拆除垃圾,按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或4.5元/立方米征收;建设单位产生的废渣弃土按4.5元/立方米征收(平方和立方按建设单位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内容,或经专业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出具报告,确认处置的平方和立方计费)。
由市城管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3.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居民住宅和非住宅)6元/平方米征收。(其中:非成品房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代征;成品房(精装修)装潢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由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4.房屋非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居民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户每次6元/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次8元/平方米征收。成品房(精装修)住户入住后重新装饰装修的,按非首次装饰装修标准征收。
居民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有物业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无物业服务的住宅或非住宅,由装修人向属地村(社区)或住宅管理单位等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公司、住宅管理单位或属地村(社区)登记后向市城管局申报。
由市城管局向装修人征收。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接受市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各区镇结合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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