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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8月5日亚洲通海政规〔2024〕5号文件发布 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亚洲通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结合亚洲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含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有害废物等)。

第二条城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市财政局。

第四条  征收标准及方式

1.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征收。

由市资源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2.建设单位产生的工程拆除垃圾,按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或4.5元/立方米征收;建设单位产生的废渣弃土按4.5元/立方米征收(平方和立方按建设单位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内容或经专业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出具报告确认处置的平方和立方计费)。

由市城管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3.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居民住宅和非住宅)6元/平方米征收。(其中非成品房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代征;成品房(精装修)装潢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由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4.房屋非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居民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户每次6元/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次8元/平方米征收。成品房(精装修)住户入住后重新装饰装修的,按非首次装饰装修标准征收。

居民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有物业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无物业服务的住宅或非住宅,由装修人向属地村(社区)或住宅管理单位等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公司、住宅管理单位或属地村(社区)登记后向市城管局申报。

由市城管局向装修人征收。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接受市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各区镇结合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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