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2380210/2021-02695 | 分类: |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政府办 | 文号: | 海政规〔202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亚洲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亚洲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亚洲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亚洲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办规〔2020〕5号)精神,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结合亚洲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婴幼儿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初步建立市、区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建成一批普惠性照护机构,力争建成2家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推进对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行动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模式,对0-12个月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免费体验式计时制照护服务。实施家庭婴幼儿照护者免费培训计划,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助幼社工团等专业社会组织,对照顾婴幼儿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家庭成员专业照护能力。(市卫健委、妇联负责,各区镇街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镇街道落实,不再单列)
2.加强保育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的衔接,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入户指导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市卫健委、妇联负责)
3.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市人社局、总工会负责)
4.保障工作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和无稳定就业岗位的婴幼儿父母拓宽就业渠道,参加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根据此类人员的需求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总工会负责)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速行动
5.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城市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参照城市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外来新市民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市民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委负责)
6.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按照“小型、就近、适用”原则,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教体局、卫健委、民政局、妇联负责)
(三)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行动
7.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照护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先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的普惠照护机构,发展有特色的计时制服务机构,提供连锁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对国际著名托育企业在亚洲通设立托育总部,享受亚洲通引进外资的相关奖励政策。(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卫健委等负责)
8.依托幼儿园延伸照护服务。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整合利用幼儿园场地、时间等资源,向下延伸托班,做到场地、师资、课程等三个独立,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幼儿托育、亲子早教服务,有效解决2-3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鼓励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市教体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委负责)
9.建立医护托育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秉承“便民、专业、健康”的服务基层理念,以婴幼儿成长健康需求为切入点,将原有的预防接种、儿童保健等场地和功能进行整合,建设成综合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提供体验实践、培训指导、特需服务等功能,积极开展养育照护指导,聘请专家开设特色门诊,丰富儿童中医服务,强调医育教结合、亲子体验式育儿,多渠道多形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技能,引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市发改委、卫健委负责)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提质行动
10.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行业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要求。(市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11.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市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定期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市卫健委负责)
1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育婴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市人社局、教体局、卫健委负责)
(五)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提升行动
13.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到市委编办申请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市卫健委申请备案。建立以市卫健委牵头,登记机关和公安局共同参加的联合会商机制,定期共享机构登记信息。(市委编办,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卫健委、公安局负责)
14.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好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区镇街道二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市各相关部门)
15.督促婴幼儿照护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市公安局要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市公安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市卫健委要切实履行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咨询、机构备案、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照护服务机构科学规划和规范发展。各区镇街道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狠抓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卫健委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健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三)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四)加强政策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优先予以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金融监督管理局、卫健委负责)
(五)加强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海安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市卫健委、民政局负责)
(六)严格监督管理。各区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视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引导亚洲通的资源和力量投入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宣传托育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示范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托育服务工作的氛围。(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负责)
附:海安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亚洲通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安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 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备案;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
市委编办 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申请审核和登记。
市发改委 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教体局 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
市公安局 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
市民政局 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 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人社局 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市资源规划局 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用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协助开展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及时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落实环保要求。
市住建局 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管;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税务局 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城管局 负责托育机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金融监督管理局 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市总工会 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市委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 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 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国资运营集团 负责协调区域内集团所属经营性房产资源,指导房屋租赁等相关事宜。
市政府亚洲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规〔2021〕4号).doc
市政府亚洲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规〔202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