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2380210/2022-01490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文号: | 海政规〔202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市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亚洲通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亚洲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企业和社区场地、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箱设备开展的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多种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广场舞活动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引导、规范为重点,实现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第四条 广场舞活动应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
文广旅部门为广场舞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舞蹈协会制定激励机制,引导广场舞爱好者文明跳舞。
教体部门为健身操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健身操协会制定激励机制,引导健身操爱好者文明跳操。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的执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市区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广场舞活动环境噪声监测的技术指导,对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
广场、公园等管理部门对进入管辖区域组织广场舞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组织人员在园内日常巡逻,进行法规宣传和劝导工作。
文明办、住建、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广场舞活动的行业指导、培训扶持、宣传推广。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广旅、教体部门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优秀文化资源,创新广场舞活动形式和组织方式,提升活动内涵。
第六条 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立基层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吸纳广场舞团队负责人、文艺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众代表参与广场舞管理,统筹组织辖区内广场舞团队及基层群众协商制定和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广泛吸取群众智慧,依靠群众力量,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条 广场舞活动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和破坏公共秩序和绿化。
根据场地有效活动面积,控制活动人员安全密度及团队规模。场地有效活动面积小于1000㎡的,每个团队规模不宜超过50人;有效活动面积在1000㎡至10000㎡之间的,每个团队规模不宜超过100人;有效活动面积大于10000㎡的,每个团队规模不宜超过200人。
第八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队伍进行摸底,鼓励其进行备案登记,以社区(村)为单位登记建档。摸底内容包括活动地点、活动人数、活动时间、音量控制、组织者(责任人)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团队成员名册,相关信息报送文广旅、教体、公安部门备案。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登记建档时,应当到实地勘查。对符合场地、人数等相关要求的,予以建档,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场地、人数等相关要求的,不予建档。
第九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一般指登记为责任人,音响等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领走、领跑)者。
第十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广场舞活动。
第十一条 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广场舞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45分贝。在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
第十二条 中考、高考期间按相关部门环境噪声管理通告要求落实。
第十三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将活动情况告知社区(村),由社区(村)引导广场舞活动选择其他适宜场地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秩序,遵守法规纪律、本办法相关规定、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文明谦让、举止优雅。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噪声检测设备,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因广场舞活动产生的矛盾。
广场舞活动场地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广场舞活动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活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服装产品、捐资摊派等,严禁传播反动、迷信、低俗、虚假的思想和言行,严禁拉帮结派、非法集会和游行,严禁圈地占地、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应就近参加广场舞活动,尽量选择步行或共享交通工具出行,建议采用紧凑型队形,以节约有限的公共场地资源。
同一场地有两个及以上广场舞活动团队的,应相互礼让、和谐共处。责任人有责任主动协调好场地、时间、音量等矛盾。
第十八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为企事业单位及小区户外场地等非公共资源的,由管辖单位或所属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合理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辖区社区或村(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引导广场舞爱好者文明跳舞,不扰民、不发生矛盾纠纷,在禁止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活动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经督促不整改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公安、生态环境、文广旅、教体、城管等部门要适时进行联合执法。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安市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海政规〔202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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