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3-0545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15〕7号
成文日期: 2015-08-26 发布日期: 2015-08-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县畜禽粪便收运组织设施设备购置及运行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县畜禽粪便收运组织设施设备购置及运行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08-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畜禽粪便收运组织设施设备购置及运行奖补暂行办法》已经海安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县畜禽粪便收运组织设施设备购置及运行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畜禽粪便收运体系建设,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根据《海安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海安县畜禽粪便收运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政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扶持畜禽粪便收运体系建设。

第三条 各区镇应当建立畜禽粪便收运组织,在养殖密集的村也可建立相应的收运组织。畜禽粪便收运组织必须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收运组织实行双向收费,按照实际运输成本向产生粪污的养殖户收取运费,按市场价向利用农家肥的种植户收取肥料费。

第五条 本着经济实用和不闲置资产的原则,区镇建立畜禽粪便收运组织后,收运组织自行购置设施设备,自主经营,县、镇据实给予奖补。

第六条 收运组织新购置吸粪车等设施设备,县财政按总投资的70%给予奖补,县财政资金分两次奖补到位,吸粪车证照办理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按奖补额的70%奖补到位;30%余款待满24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奖补到位。县级奖补资金实行最高补助封顶,区镇财政按总投资的30%奖补,一次性奖补到位。

第七条 收运组织新购置车辆和设施设备数额较大,各区镇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奖补办法。

第八条 对收运组织所辖收运责任区域范围内做到畜禽粪便无外溢和直排现象,且能根据县镇两级政府的规定处置畜禽粪便的,以非规模养殖户收费额为基数,县镇两级各以25%的比例给予对收运组织运行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经县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按季度发放。

各区镇非规模养殖畜禽粪便收运体系财政奖补最高限值

区 镇

存栏量(头、万羽)

车辆购置奖补(万元)

体系运行奖补(万元)

生 猪

家 禽

县级奖补

其中:首次县级补助

财政奖补

其中:县级

角斜镇

30824

35

26

18.2

32.9

16.5

李堡镇

35607

128.5

48

33.6

82.1

41

大公镇

16484

202

51.3

35.9

109.2

54.6

城东镇

57741

221.3

80.4

56.3

139.5

69.8

海安镇

91922

277.2

112.7

78.9

184.6

92.3

雅周镇

58140

73

50.4

35.3

65.6

32.8

曲塘镇

27948

165.32

50.8

35.5

96.6

48.3

南莫镇

18790

75

26.8

18.8

46.9

23.4

白甸镇

7644

35

11.8

8.2

21.3

10.7

墩头镇

35839

185.94

59.8

41.9

110.9

55.4

全 县

380939

1398.26

518

362.6

889.6

444.8

(说明:此表为2014年非规模养殖数据,由县统计局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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