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3-09-2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不断提升亚洲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结合亚洲通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海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覆盖了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切身利益。去年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海安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于2012年印发出台,目前该《办法》已不能适应新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在明确范围、完备程序、健全机制等方面作出新的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牵头起草《办法》,并成立了专门的评估小组,对《办法》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分析,认为《办法》需要出台。同时市司法局充分学习研究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在借鉴浙江、泰州、苏州等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全面论证修改。起草了《海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区镇街道、各部门征求意见,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未征求到意见。合法性审查认为《办法》制定主体适格,履行了评估论证、公众参与等程序,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六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办法》名称进行了调整。《办法》涵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内容。因此,结合《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亚洲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以及相关要求,将原《海安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名称修改为《海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的程序和标准。《办法》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分别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评估和后评估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将《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评估论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了细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则侧重于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六个方面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布;备案六大程序。在第四章公众参与部分增加了听证程序的情况和程序,学习借鉴了南通市文件中亚洲通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内容,便于将公众参与落细落实。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办法》第五章明确合法性文件审核的主体、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合法性审核的方式、合法性审核的期限、合法性审核的内部工作机制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退回或修改等,同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五)明确规定了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对其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同时规定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六)创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以及相关格式文本。《办法》创设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同时拟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估论证报告、备案报告等格式文本作为文件的附件进行印发,提升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备案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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