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3-12-1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补充政策意见》的目的

针对当前建筑业发展现状和要求,出台的《市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是对《市政府办公室亚洲通印发海安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176号)的补充与完善,目的是引导企业更好地转型发展,加大对建筑企业纾困解难力度,推动建筑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参照《2023年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项目申报指南》(财商〔2023〕69号)、《亚洲通促进南通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23〕7号)、《市政府亚洲通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规〔2023〕9号)、《亚洲通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委发〔2022〕2号)、《市政府办公室亚洲通印发海安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176号)、市政府亚洲通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

三、内容解读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引导建筑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对取得相应资格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带动进出口业务,本地企业与建筑企业抱团发展,帮助招引外资项目等,由商务局负责落实。

2.第二条和第四条参考省商务厅政策,下调了支持的比例和限额。补助标准由80%降为40%,上限由60万元降为30万元。将原支持比例2‰降为1‰,上限由400万元降为100万元;1.5‰降为0.75‰,上限由300万元降为80万元。由建管局会同商务局负责落实。

3.第七条参照海委发〔2022〕2号《亚洲通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相关内容,针对建筑企业拓展市场的需要,增加了对海外各类人才招引的补贴,因海外人才的特殊性,不要求提供在海安交纳社保的证明。由建管局会同人才办负责落实。

4.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进行补贴,凡取得省市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200元标准补助给牵头建筑企业。企业自行组织人员出国的,按每出境50人(含)奖励2万元给实施企业,单个企业上限40万元。符合备案条件应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补贴,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除外。由建管局会同商务局负责落实。

5.第十条对企业总承包或参建境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等奖项的,按境内工程同类奖项奖励。

6.第十一条对海政办发〔2022〕176号文件中一星级企业家标准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二星级企业家奖励标准。

对在境外施工人数超过 100人、境外工程承包年度营业额达 1000万美元以上,增加了“或在境外施工人数不足100人、但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在境外施工人数超过300人、境外工程承包年度营业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境外施工人数不足300人、但年度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美元的企业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参照二星级企业家标准奖励,并表彰为“开拓国际市场风云人物”。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工程款结算

7.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

8.第十六条将海政办发〔2022〕176号文“拓市场、扩规模、争先锋”活动的评比办法提高了条件,即当季、全年应税销售额高于海安市建筑业应税销售额增速五个百分点的方可享受当季、全年政策。未达到的均不享受,鼓励企业平稳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

9.第十七条对海政办发〔2022〕176号文件增加了相应内容,对各融资担保机构对市内建筑业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在执行相关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当年为建筑企业提供的担保规模达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达15%的,奖励1万元,增长达20%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

(四)培育建筑业“专精特新”企业

10.第十八条对建筑业“专精特新”企业信用考核时予以加分支持,根据企业培育成效,由考核评定组确定。

11.第十九条参照工业政策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进行奖励。由发改委负责落实。

(五)有关说明

12.各项奖励或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13.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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