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市,2022年亚洲通制定出台《市政府亚洲通加快创新驱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16号)。政策出台实施后,亚洲通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反响良好。随着国家、省、市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县(市)要求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海安新一轮发展核心竞争力,需对《市政府亚洲通加快创新驱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进行优化调整。
在《政策意见》制定启动之前,市科技局成立了专门的评估小组,制定了评估方案,通过对《政策意见》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分析,认为《政策意见》的调整具有可操作性,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呼应,《政策意见》需要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3号,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6月29日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4号,2023年1月12日发布,2023年3月1日施行。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2014年7月25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亚洲通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2018年8月26日发布,2018年8月26日实施。
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亚洲通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21〕6号),2021年3月1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制定过程
(一)评估论证
2023年1月,科技局作为起草机关,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对《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全面论证。
2023年2月,科技局会同组织部(人才办)、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经多次研究,拟定《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2023年3月10日,市科技局牵头召开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区镇及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座谈会上修改建议对《政策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4月,通过亚洲通网征求公众意见,规定时间内未收集到公众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
2023年4月10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未违反审查标准。
(四)合法性审查
2023年4月17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修改。
2023年6月8日,向市人大办征求意见,市人大办无修改意见。
(五)集体审议决定
2023年6月9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17日,市委常委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印发。
四、调整内容
《政策意见》较《市政府亚洲通加快创新驱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16号)新增3项条款,对9项条款增设奖补条件或下调奖补力度,取消2项奖补内容,具体调整如下:
1.第六条下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估奖励标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奖励由10万元下调为5万元。
2.第九条为新增条款,条款内容:对纳入省重点监测企业目录且研发费用归集规范,并通过上级部门现场核查的企业,市财政按每家5000元的标准拨付至相应区镇,各区镇予以1:1配套后兑现奖励。
3.第十一条下调奖补比例与奖补上限。50万元以上产学研合作奖励比例由原来20%下调至15%,奖励上限由100万元下调至50万元。
4.第十二条市外高企招引明确奖励市外制造业高企,并下调奖补金额,由80万元下调至50万元,市财政30万元,区镇配套20万元;下调国家、省级加速器、孵化器认定奖励标准,由80万元、50万元下调为60万元,30万元;国家、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奖励标准由80万元、50万元下调为30万元、15万元;同时均明确一次性奖励改为分三年奖励,且明确停止运行的不再给予补助;取消科技创新载体星级评定奖励。
5.第十三条下调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奖励标准,增设奖补条件。奖补金额减半,由三年60万元、240万元、600万元下调至三年3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奖励金额均明确为最高上限。
6.第十四条为新增条款,对通过科创项目招引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条款内容:对2020年12月份以来通过南通市科创办考核小组评审认定,首次通过科创项目招引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企业所在区镇,经区镇对企业运营状态评估后拨付给企业。
7.第十七条新增对获省专利银奖的奖励(2022年江苏专利评价办法中增设专利银奖),获省专利银奖奖励3万元。取消对专利的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亚洲通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提出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每年至少减少25个百分点,直至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
8.第二十条下调入选海安产业“双控”重点课题“揭榜挂帅”项目合作经费奖励比例,由原30%下调至20%。
9.第二十二条下调服务型企业奖励比例,按年服务收入的5%奖励下调为按年服务收入的1%奖励;增设奖补门槛,明确技术服务收入高于1000万元奖补,奖补上限提高至15万元;高校院所纳入科技服务机构奖补,下调科技服务机构奖励比例,由10%下调至5%;增设奖补门槛,明确技术服务收入高于500万元奖补;对通过CNAS认证或CMA认证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10.第二十三条提高奖补门槛,当年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额最低额度由500万元上调至1000万元。
11.第二十五条下调市内技术输出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奖励标准及奖励上限,每1000万元奖励由0.5万元下调为0.1万元,奖励上限由5万元下调为2万元,且明确区镇配套比例;增加市内技术吸纳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奖励;明确下拨至区镇进行兑现。
12.第三十八条增设政策兑现要求,明确科技政策与工业政策一并兑现,规上企业奖励以其地方经济贡献额为限。
13.第四十条为新增条款,条款内容:各区镇可结合本区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