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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亚洲通公开征求《海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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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年05月19日 -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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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海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反馈。邮寄地址:海安市农业农村局(海安市中坝南路20号)225室,邮编:226600。电子邮箱:925342655@qq.com。
附件:海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9日
海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亚洲通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亚洲通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安置人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开透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亚洲通具体实际,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对象名单制定如下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范围:
下列农村居民,一般应当确认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对象:
1.1997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服刑人员;
7.进城兴办第三产业等情形“农转非”,尚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本人申请取得(保留)承包权符合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分田人员;
8.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因上学、就业、经商等因素户籍进城入镇的原村民;
9.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一般不应当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对象:
1.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在岗及离退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对象);全民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中在编在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现役军官,退出现役后国家以安排工作或供养方式安置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国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国家以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等。
3.征地前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本集体组织所在村(社区)的村民;
4.历次征地中已安置人员。
5.户籍挂靠在本村民小组、无法定理由或政策规定可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6.依据海委发〔1997〕14号文件及原县委农工部1997年8月22日、8月30日两个传真电报精神,不应享有或照顾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照土地承包法已经依法被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7.自愿或同意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人员。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
(一)责任主体
各村(居)经济合作社为本村(居)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区镇(街道)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推进指导、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政策业务指导、名单复核及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
安置人员名单的确定坚持政策指导、民主协商、公平公开、规范操作的基本原则。
1.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产生于“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必须是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跨村民小组产生,并尽量按照现有成员三个年龄段的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2.因土地征收失去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申请整户安置,增加的安置名额由镇(街道)另具申请在公告前报批,增加的有关费用由镇(街道)协调解决;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安置人数以实际征收该户承包地和自留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数得出该农户需安置人员数,实行四舍五入,且以符合政策条件的安置人数为限;
4.原则上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优先安置,承包户中谁先安置由承包户自行决定;
5.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安置后有剩余名额的,或村组集体被征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安置人员名额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商定安置人员名单的产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置军人家庭、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特殊群体。
6.家庭尚有符合条件未安置人员的承包农户被征地零星面积(小于0.5个安置指标)可以与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成员进行协商,以承包地互换补偿或田钱结合补偿等方式先行让渡与他人对接。
(三)产生程序
按照民主自治原则,被征地农民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根据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对象的范围和原则,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讨通过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和安置人员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提出后提交村委会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安置名单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中本组成员有异议的,由所在镇(街道)和村按有关政策做好解释。公示结束后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经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后续工作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含按照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之日起从人均农用地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并收回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户安置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收回并注销,今后该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镇(街道)应指导和督促相关村及时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办理农户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省政府亚洲通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亚洲通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第三条规定,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亚洲通目前执行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县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4〕29号)第五条“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办法由县农办规定”授权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亚洲通印发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名单界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农〔2019〕142号和2019年建立的海安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亚洲通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办法的指导意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加上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等政策和形势变化,有必要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新制定亚洲通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产生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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