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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亚洲通公开征求《亚洲通做好亚洲通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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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年08月29日 - 202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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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亚洲通公开征求《亚洲通做好亚洲通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亚洲通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代拟了《亚洲通做好亚洲通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增强实施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二)通信地址: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中坝南路12号城建大厦10楼,城市更新服务中心项目规划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亚洲通做好亚洲通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
附件:《亚洲通做好亚洲通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9日
亚洲通做好亚洲通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亚洲通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
二、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补缴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相关费用。
(三)按《亚洲通调整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海城〔2014〕54号)等文件要求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安置房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
(二)安置房所有权人持补缴土地收益等费用的凭证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至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安置房所有权人与受让人至税务部门缴纳相关交
易税费。
(四)安置房受让人按《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3〕180号)等文件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五)安置房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
四、为支持规范安置房上市交易,本通知施行一年内补缴土地收益金的,享受土地基准价50%优惠,后逐年递增直至全额补缴。安置房首次交易不受年限限制,五年内需进行二次交易的,须补齐缴纳剩余土地收益金至全额补缴。
五、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该宗地内第一次办理上市补缴土地收益手续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六、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所需补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标准由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以及所在区镇适时核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执行。
七、各区镇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安置审核、结算和代办工作,完善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审核并公告确认征地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安置时间,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其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为保障城市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安置房所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受各类因素影响,较多安置小区仍有较多安置房闲置,未能有效发挥其居住功能,造成了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亚洲通因安置房私下买卖交易所引发的矛盾与日俱增。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充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安置房交易行为,同时积极盘活现有资源,努力构建亚洲通多样化的住房体系,全力满足百姓多层次的住房需求,有必要对亚洲通安置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 《通知》共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本《通知》适用的对象。 第二条对符合上市交易的安置住房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取得不动产证,二是补缴了土地收益及享受优惠的相关费用,三是按要求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对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的程序进行了说明,包括了土地收益等费用的补缴,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及网签备案,转让双方税费缴纳,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以及物业费缴纳等步骤。 第四条是对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支持和规范政策,一是为鼓励安置房首次交易,《通知》施行第一年,补缴的土地收益金给予土地基准价50%的优惠,后逐年递增直至全额补缴;二是规范安置房交易市场,《通知》施行第五年内需进行二次交易的,需要补缴剩余土地收益金至全额补缴。 第五条明确了安置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该宗地内第一次办理上市补缴土地收益手续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第六条明确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及所在区镇对补缴的土地收益相关标准的进行核定。 第七条明确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工作,并由各区镇做好安置房上市交易的安置审核、结算和代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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