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集主题:
亚洲通公开征求《海安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8月07日 - 2023年09月11日
-
征集单位:
海安市审计局
亚洲通公开征求《海安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亚洲通实际,我局代为起草了《海安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海安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市行政中心415室。联系人:丁璐璐,电话:15962765456。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862597186@qq.com。
附件:《海安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审计局
2023年8月7日
海安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区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市委、市政府所属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市政府出资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市委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依法依规在领导干部任期内或离任后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审计评价、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依据之一。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权责一致、奖惩结合;
(三)依法依规、协同配合;
(四)及时运用、注重实效。
第六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协调、督促。领导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做好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报送至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应当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治乱工作的重要作用,并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提拔、调整以及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并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委巡察机构应当强化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同,增强监督合力,并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工作需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巡察内容;
(二)将相关情况写入巡察报告,推动被巡察党组织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将涉及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巡察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审计局。
第十条 市审计局应当及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根据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巡察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提出审计建议,专题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市国资办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以及市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工作配合与沟通,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各有关方面解决审计结果运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审计结果运用的落实。
第十七条 相关区镇、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先出台的《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亚洲通转发县纪委等部门海安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海办发〔2012〕46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意见 | 昵称 |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