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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通二次征求《海安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 产生办法(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6月29日 - 2023年07月30日

  • 征集单位: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亚洲通二次征求《海安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 产生办法(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前期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海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5月19日至6月20日期间通过亚洲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召集区镇、村、人大代表及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稿予以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29日至7月30日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反馈。邮寄地址:海安市农业农村局(海安市中坝南路20号)225室,邮编:226600。电子邮箱:925342655@qq.com。

附件:海安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9日

海安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试行)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亚洲通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亚洲通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安置人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开透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亚洲通具体实际,就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被征地安置人员制定如下产生办法: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产生范围:

下列农村居民,一般应当确认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3.1997年9月1日后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原户籍所在地享有承包地申请放弃且未得到安置的农业户籍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为成员的人员。(含与本集体组织成员婚配的原农业户籍登记为“非农”或“家庭户”的配偶)。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服刑人员;

7.缴纳城镇经济建设发展基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等情形“农转非”,尚无固定收入来源,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经本人(户)申请取得(保留)承包权且符合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分田人员;

8.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1997年9月1日后因婚出、上学、就业、经商等因素户籍通过“农迁农”“农转非”(进城入镇)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落户地未取得承包地和未得到安置保障的的原村民;

9.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的其他人员。

10.前款规定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部得到安置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特定界定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以原家庭被征收承包地进行“即征即保”。

1)符合亚洲通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划田政策,但未划分承包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且征地前户籍仍在本市人员。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缴纳城镇经济建设发展基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农转非”(含非原国营、县(市)大集体企业职工用工转制“农转非”),在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中未划分承包地户籍在本市的人员。

3)1997年9月1日后出生落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户籍及户籍制度改革后出生落户的“家庭户”子女(含依法收、领养),因婚出、进城落户等户籍迁移,征地前户籍在本市的人员。

4)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在亚洲通范围内通过缴纳城镇经济建设发展基金户籍就地“农转非”,在土地二轮承包中未照顾划分承包地,征地前户籍在本市的中等技工学校学生。

5)2014年7月24日(国发〔2014〕25号)下发后,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为承包农户的家庭户成员且未享受安置保障的原城镇居民。

下列人员,一般不应当确认为安置对象:

1.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2.现役军官;

3.征地前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本村组农村村民;

4.历次征地中已安置人员。

5.以户籍挂靠在本组、无法定理由和政策规定可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6.按照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政策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照土地承包法已经依法被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7.自愿或同意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产生办法:

(一)责任主体

各村(居)经济合作社为本村(居)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区镇(街道)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推进指导、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等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业务指导、农民名单复核及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

安置人员名单的确定坚持政策指导、民主协商、公平公开、规范操作的基本原则。

1.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产生于“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必须是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条件的人员,不得跨组产生,并尽量按照现有成员三个年龄段的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2.整户安置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收回并注销,今后该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安置人数以实际征收该户承包地和自留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数得出该农户需安置人员数,一般实行四舍五入,被征地农户实际安置人员数以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安置人数为限;

3.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农户被征地满足一个及以上整数安置指标且有符合条件安置对象的应实行“刚性”接轨,“即征即保”。

4.原则上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承包农户优先安置,承包农户中谁先安置由承包农户自行决定;

5.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承包农户符合条件人员安置后剩余安置份额归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安置份额和依据所有权为组集体的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安置人员名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商定产生安置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置军人家庭、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离婚家庭等特殊群体。

6.家庭尚有符合条件未安置人员的承包农户被征地零星面积可以参照以往惯例与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成员进行协商,以承包地互换补偿或承包地互换结合其他方式补偿方式先行让渡他人对接。互换承包地没有土地租金辅以经济调剂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以转让方享受被征收土地的应得土地补偿费为宜,情形特殊协商的最高上限不宜突破当年安置保障标准的20%。

(三)产生程序

按照民主自治原则,被征地农民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根据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对象的范围和原则,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量讨论通过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和安置人员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提出后提交村委会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安置名单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中本组成员有异议的,由所在镇(街道)和村按有关政策做好解释。公示结束后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经市农业户农村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安置人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四)后续工作

土地征收经批准并补偿安置到位后,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承包农户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各镇(街道)应指导和督促相关村及时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农户相关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原市农业农村局《亚洲通印发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名单界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农〔2019〕14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征集稿说明

《省政府亚洲通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亚洲通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第三条规定,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亚洲通目前执行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县政府亚洲通印发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4〕29号)第五条“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办法由县农办规定”授权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亚洲通印发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名单界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农〔2019〕142号和2019年建立的海安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亚洲通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办法的指导意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加上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等政策和形势变化,有必要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新制定亚洲通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产生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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