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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亚洲通公开征求《海安市亚洲通规范对外劳务工作的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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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年09月28日 -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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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海安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我局代拟了《海安市亚洲通规范对外劳务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增强实施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466317513@qq.com。
(二)通信地址:海安市商务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亚洲通对外劳务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8日。
附件:《海安市亚洲通规范对外劳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商务局
2023年9月28日
海安市亚洲通规范对外劳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亚洲通对外劳务市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9〕64号)、《南通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通商发〔2014〕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劳务包括: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和地区为为国外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含招收劳务人员,为劳务人员提供咨询,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协助办理境外居留、工作许可手续,提供其他境外服务等。
第二章对外劳务企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业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应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四条【禁止事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五条【证书年审】《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规范经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由市商务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南通市商务局年审。
未通过年审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继续对外签订新的劳务合作合同,并须承担已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市商务局对其实行重点监管。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换补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向亚洲通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南通市商务局换领或新办《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亚洲通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登记后3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分立后的新设企业,应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四)市外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来亚洲通新设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应依法提出新办《资格证书》申请;
(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遗失《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南通市商务局报告,并在国家级外经贸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七条【证书吊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报南通市商务局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证书交回】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失。《资格证书》须在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注销之日起30日内交回南通市商务局。
第九条【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向南通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资格证书》,同时须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境)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资质申请】市商务局合理有序引导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申报,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出具初审意见报南通市商务局审批。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三章对外劳务企业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将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劳务合作合同等有关材料在江苏省出国劳务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对外投资企业外派人员应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工程项目应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向项目所在国使馆(领事馆)报告,并及时缴存备用金。
第十三条【备用金缴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也可以提交等额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保函有效期至少两年。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第十四条【招聘广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发布对外劳务招聘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招收人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接受报名并实施筛选时,要提供与该劳务合作项目相关的咨询,与有意出国务工的人员当面沟通,告知劳务要求,登记报名人员信息;实行双向选择,筛选合适的劳务人员,提交有关证件和证明。
第十六条【组织体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组织通过双向筛选的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的指标宜根据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包括疫苗接种。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体检不合格且短期内指标不能恢复正常的不宜出国,不得录用。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正式录用人员应了解个人基本情况,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劳务服务合同内容应包含服务费金额、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国内国外保险的缴纳、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以及纠纷(包括因不可抗拒因素,外派劳务人员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境的)和争议处理、工伤、死亡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适应性培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安排签约劳务人员接受相关职业技能、意识形态、政治安全、安全生产、安全防范、卫生防疫知识、外语、文明礼仪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培训。应与外派人员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帮助外派劳务人员站稳立场、坚定原则。应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南通市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组织的适应性培训考试,取得《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第十九条【协办手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协助办理护照、签证、机票等出国手续以及办理外派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条【外派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将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和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在商务系统内备案。
第二十一条【人员外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期将劳务人员派出至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中有关外派人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与劳务合作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配合国外雇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的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外派管理人员】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中国使(领)馆备案。管理人员应跟踪了解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外派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外派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期满回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为合同期满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回国手续。
第二十四条【收取费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收费可包含代办费和服务费。代办费指劳务人员应按规定交纳的体检费、培训费、护照费、签证费、交通费等。代办费按实收取、提供发票、多退少补。服务费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劳务人员出境提供组织、服务和境外管理而收取的费用。收取服务费的实际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的12.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第二十五条【购买保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国外发生突发事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立即向所在地中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预防脱岗】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照“谁派出、谁管理、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加强对外劳务人员管理,防止人员随意脱岗或合同到期不归。要进行案例警示教育,以身边案例帮助劳务人员算好风险账、安全账、待遇账。
第二十八条【数据报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外派劳务业务相关项目审查和劳务人员备案手续,遵守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依法报送经营数据信息。
第四章对外劳务市场有序发展
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海安市成立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主任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管局、人社局、外事办、发改委、法院、信访局、司法局、宣传部、财政局、融媒体中心及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三十条【主要职责】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协调全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拟订、执行全市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措施;组织召开全市对外劳务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外劳务管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对外劳务联合专项整治活动。
第三十一条【联合执法检查】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部门定期开展对外劳务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对外劳务复杂案件,组织登门检查,查处其违规经营行为,妥善处理其劳务纠纷。
第三十二条【日常监管】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应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率,采取现场查阅相关书面材料,座谈交流和实地检查等方式深入推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国内外企业、组织在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行政处罚等情况,依法对外公布,并建立有关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公示制度,通过公众号、海安发布、报纸电台等媒介发布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名单,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有经营资格企业出国务工,主动防范外派劳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国外发生突发事件,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一起及时、妥善处理,寻求所在国使(领)馆的帮助。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动员劳务人员服从中国政府相应的避险安排。
第三十四条【违规广告治理】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应加强违规对外劳务广告的治理力度,对没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违规张贴、发放与外派劳务相关的宣传单,违规在抖音、朋友圈等新媒体平台上发布外派劳务招工广告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对外劳务招聘市场】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应将对外劳务招聘市场和国内劳务招聘市场合并运营,统一发布市场招聘信息,根据需求灵活开设对外劳务专场招聘会或对外劳务招聘专区。
第三十六条【部门分工】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小组成员单位间协调联动,明确各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
(一)市商务局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监管、对外劳务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经营行为。
(二)市市场监管局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对外劳务违法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在对外劳务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收取押金,哄抬对外劳务价格等违法行为。
(三)市公安局加强打击对外劳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督办亚洲通公民个人非法组织出国劳务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四)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区镇(街道)依法查处不具备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中介机构在户外设置的与对外劳务相关的劳务广告等行为。
(五)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现职业中介机构违规从事对外劳务中介行为及时通报商务部门;负责统筹好国内国外劳务招聘市场的运营。
(六)市外事办指导、协调境外亚洲通公民和机构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督办亚洲通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七)市发改委负责归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八)市法院负责对外劳务纠纷诉讼案件的调处和审判,并对源头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市信访局负责接待来访涉外劳务人员,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化解工作。
(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涉外劳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及引导舆论导向;指导商务局、外事办、公安局等部门发布对外劳务风险预警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建设、对外劳务纠纷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十三)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违法违规开展对外劳务经营业务的线索进行明查暗访,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十四)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负责将“12345”及网格化平台中的相关线索报市对外劳务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按工单处理要求进行流转,形成闭环。
第三十七条【区镇工作专班】各区镇成立对外劳务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摸排辖区内无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但仍从事对外劳务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每月25日前汇总发现的无资质企业或个人,上报市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协调区镇相关力量配合市级层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章对外劳务人员权益维护
第三十八条【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对外劳务人员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劳务人员矛盾纠纷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举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一)涉及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违规经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二)涉及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三)涉及非法组织出国劳务的,由公安部门牵头处理;
(四)涉及公民自行出境务工的,由外事部门牵头处理;
(五)其他交由有权处理部门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外劳务人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获得调解、诉讼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境外劳务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纠纷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意见。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针对具体事件成立专项应急处置临时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处置境外劳务纠纷。
第四十二条【人文关怀】外派企业应积极关爱外派人员留守家庭成员,提升其家庭责任感,对困难外派人员家庭定期走访慰问。
第六章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十三条【平台建设】加强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市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外派劳务渠道,打造对接交流平台,实现与外省市劳务资源的集中对接。
第四十四条【风险监测】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的预警信息,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难以保障劳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及时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上述国家(地区)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参照执行】对外投资企业向其国外企业派出非本单位员工的,适用本办法。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我局代拟了《海安市亚洲通规范对外劳务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增强实施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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