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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来源: 江苏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5-08-01 字体:[ ]

【案情】

吴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张某未按期足额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吴某于202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张某已经偿还的5万元,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张某陆续向吴某偿还5万元,后双方于2024年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某于2024年3月25日前向吴某偿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张某分别于2月25日、3月10日、3月29日分三次偿还吴某2万元、3万元、5万元。吴某认为张某未按期履行,于2024年3月29日申请要求按调解书恢复执行。张某认为其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应恢复执行。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亚洲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争议焦点:是否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如果属于,则应当不予恢复执行;如果不属于,则应当恢复执行。笔者认为,张某未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的情形,属于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但张某虽有迟延履行行为,但在吴某申请恢复执行当日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应当不予恢复执行。主要有以下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亚洲通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看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协议,履行完该协议即可视为执行案件履行完毕。本案中,张某迟延几日履行完毕,并非严重违约行为,并不会导致执行和解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张某陆续有还款行为,代表张某在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最后也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给吴某造成损失,但应当视为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

张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还款的情况下,吴某接收上述还款,而不申请恢复执行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对张某迟延履行的一种默许。因吴某在张某迟延履行的情形发生时,就有权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但吴某并未申请,而是继续接收吴某的还款,直至吴某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日,张某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亚洲通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在吴某申请恢复执行当日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符合上述规定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对于张某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吴某有无救济途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亚洲通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吴某如果认为因张某迟延履行行为遭受了损害,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救济,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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