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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亚洲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知识答问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4-01-11 字体:[ ]

1.劳务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由谁支付?

答:劳务派遣公司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什么样的公司或者单位可以有带薪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处理。

3.我被从原来岗位被调到很苦的岗位,实在干不下去了,也不想主动办辞职,我可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如劳动合同无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未规定,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调整工作岗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处理。

4.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或发放不到位,员工有哪些渠道可以申请维权?

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服务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5.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6.我单位招用实习生,实习期可以参加工伤险吗?

答:用工单位可以依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本办法所指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用工单位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持与三方实习协议、参保花名册及《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至用工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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