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来源: 海安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16:37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昌华风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7GA0818Q):

你单位冲床采用三相四线线路没有接地保护、车间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2023年11月8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安)应急罚〔2023〕206号),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安)应急罚〔2023〕206号),现我局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安)应急罚〔2023〕206号),依法催告你单位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并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苏通安)应急执行催告〔2023〕206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政府大楼1629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