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2011年招聘紧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县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及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屯昌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等有关文件,经县编委办核准我县人民医院等单位编制缺编情况和今年有关单位即将退休人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岗位名额
公开招聘55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岗位及招聘人数见附表。
二、招聘方式
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聘工作。
参加海南医学院大学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进行面试考核(同类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也可参加),结合学生在校学业成绩鉴定、深入学校了解学生思想品德状况,择优招聘录用。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无重大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记录。
(三)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及相关专业(见附件)。
(四)年龄要求:
年龄按岗位设置表所规定的要求,年龄计算截止时间至2011年6月1日止。
1、年龄≤28岁者,即
2、年龄≤25岁者,即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体检与政审
拟招人员由县招聘办统一组织在屯昌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标准执行。对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办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政审。(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经考核有聘用意向后双方签订聘用协议。
(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食安办所聘人员报县政府批准后申领事业单位编制通知单,办理人事相关手续,所招人员试用期为1年。所聘人员工资待遇按我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拨付。
(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单位所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聘用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被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与所聘单位同等岗位资格的医务人员同等。
聘用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
1、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有中高级职称、医学类硕士学位、高级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和取得临床医学、医学影像、麻醉医学、临床检验、中医学、中西医结合、针灸推拿学执业资格证的被聘人员,在所聘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列入编制管理。
2、聘用时间满2年,按要求必须有执业资格证或相应职称岗位的被聘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证、相应职称和岗位不要求有执业资格证的被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在所聘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列入编制管理。
3、聘用时间满2年,按要求必须有执业资格证或相应职称岗位的被聘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或相应职称的,不再继续聘用。
(三)被聘用方须承诺在2年内(含聘用期限)在聘用单位工作。如上岗前违约,则应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方可解除聘用协议;如上岗后违约,则应按2年服务期剩余时间工资总额的50%缴纳违约金后方可解除聘用协议和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四)聘用人员列入编制管理后,在所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从列入编制管理之日计)。
(五)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剂被聘人员的工作岗位,被聘人员应无条件服从。
六、本方案由县招聘办负责解释。
2011年屯昌县招聘紧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表
序号
单位
岗 位
专 业
学 历
性别
年龄
招聘人数
是否要求有执业资格
备 注
1
人民医院
临床医疗
临床医学
本科以上
男女不限
≤28
15
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方可入编。
2
功能科或放射科
医学影像学
本科以上
3
3
临床护理
护理学
专科以上
10
必须有执业资格方可报名。
4
药剂科
药学
专科以上
4
必须取得相应的职称方可入编。
5
检验科
临床检验学
专科以上
3
6
信息科
医学信息管理
专科以上
1
7
医保办
社会保障学(医疗保险方向)
本科以上
1
8
中医医院
骨伤科
中医骨伤学
本科以上
1
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方可入编。
9
临床医疗
临床医学
本科以上
1
10
针灸推拿
针灸推拿学
本科以上
1
11
B超室
医学影像学
本科以上
1
12
临床护理
护理学
专科以上
3
必须有执业资格证方可报名。
13
妇产科
助产士
专科以上
女性
≤25
1
14
中药房
中药学
专科以上
男女不限
≤28
1
必须取得相应的职称方可入编。
15
检验科
临床检验学
专科以上
1
16
妇幼保健院
功能科或放射科(岗位1)
医学影像学或临床医学
本科以上
女性
1
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方可入编。
17
功能科或放射科(岗位2)
本科以上
男女不限
1
18
麻 醉
临床医学
本科以上
1
19
疾控中心
计免科
预防医学或临床医学
本科以上
1
20
艾滋病防治科
本科以上
1
21
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
预防医学或临床医学
本科以上
1
22
食安办
食品安全
公共卫生或公共事业管理
本科以上
2
合 计
55
注:1、年龄计算至2011年6月30日止。
2、在职人员必须经原单位书面同意方可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