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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1-03-12 22:49:01 发布人:庞小曼 作者:佚名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海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海南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
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
见、建议和方案。
二、审议通过学校有关改革发展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
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向学院工作做出有关决议。
第七条 当好学院党委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维护正义,抵制歪风邪气。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0%—20%确定,在代表的构成中,要体现出代表的广泛性,同时要充分体现学校的特点,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60%左右,领导干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均应占适当的比例。Aaaa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的代表,代表应具有参政议事能力,具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会工作的基本素质。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替补本单位的代表。校内调动的代表,代表资格仍有效,原单位可另选他人替补空缺。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人士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全体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是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但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其候选人名单由工会提出,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采取举手或鼓掌的方式通过。主席团不实行连任制。
第十六条 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教代会职权,贯彻大会的决议和检查督促提案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任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经主席团审议后,报学院党委批准,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完成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代表中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主席团提名讨论决定,也可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工会主持。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代表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常设主席团成员名单和提案委员会委员名单的建议,制定会议方案报院党委审批。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指导、协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负责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受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协同提案委员会整理、落实代表的提案。
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和召开大会所需的经费由学校提供。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在执行中若需修改补充,需经大会主席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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