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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合格课程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25  来源:海南医学院   点击量:

 

海南医学院合格课程评估管理办法
(海医教务〔200515号)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及中心环节,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基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开展课程合格评估是完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建设的重要手段,对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推动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本校现设的所有必修课程在经过一轮建设后均应接受学院组织的评估(已通过学院评选的精品课程、重点课程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选修课程也须主动积极进行建设,申请接受评估。
二、评估内容、标准和结论
评估的内容包括课程的师资队伍、教学管理、教学条件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标准见《海南医学院课程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课程评估总分在60分以上为合格课程,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课程。
凡经学院、院(系、部)评估审查确认不合格的课程,有关院(系、部)、教研室(实验室)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并视具体情况或调整主讲教师,或停开,或要求其确定目标,限期改正。
三、评估方法和时间
1、自我评估
各院(系、部)组织所属教研室(实验室)按照《海南医学院课程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所评估课程进行自测和评估。
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课程教师,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进行自查,提供一份三千字左右的自我评估报告,并整理材料,分类编目,准备接受评估。
2、院(系、部)审核
各院(系、部)组织评审小组,认真对所属有关课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并作出结论性意见,上报教务部。
3、学院评估
由学院组织、确定学院评审委员会,仔细审阅参评课程的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分析研究,逐项量化打分,确定评估结果并发文公布。
4、评估时间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评估(逢双年),一般在5-6月份进行。院、系、部应在学校评估时间之前组织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申报相应课程评估。
合格课程资格原则上两年有效,但鉴于课程建设随时间和条件变化有一定的波动性,故每年学校将对一部分课程进行复核性评估。
四、其他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起开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务部。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制订相关规定。